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由县级拔款,没有编制,属于事业人员吗?

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由县级拔款,没有编制,属于事业人员吗?

社区工作人员不是事业人员,也不使用编制。社区和村一样,村是村民自治组织,社区是居民自治组织,其注册管理都是由民政部门承担的。而机关事业单位是由编办设立并管理,编制也是编办管理分配调剂的,不是编办设立的机构,当然不会使用编制了。

社区人员即使是财政负担,也是各地自己使用的公益岗位,或者是县聘的合同工、临时工。财政供给,并不一定代表是正式职工,也不代表可以使用编制。在地方财政供养的人员名单中,既有公益岗位,也有由人社部门统一招聘使用的合同聘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工等。

社区也会有部分项目人员,比如一些地区招考的“进村进社”人员,原则上是服务期满,自主择业,但部分省分为了补充基层工作人员,招考的进村进社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直接转为正式的事业人员,纳入编制管理,有空缺的事业编制直接调剂使用,暂时没有空缺事业编制的,待出现空缺事业编制后承诺优先使用。

社区还有部分管理人员,是街道或者乡镇下派人员,原本就是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或者街道、乡镇正式干部,因工作需要,下沉到社区工作,但其编制和工资都在原单位。

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由县级拔款,没有编制,属于事业人员吗?

我来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街道社区,实际上是只在城市的市区范围内设立的机构。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

1、街道。所谓的街道,全称是街道办事处,一般简称为街道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街道,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也就是说:街道办事处是我国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辖区为街道,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基层行政管理工作,是城区相当于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层次的最低一级行政机关。

在实际工作中,街道办事处与乡镇政府的职权大同小异,是城市区域中最低一级的党政机关。绝大多数街道办事处的机构规格是科级建制,但在一些大城市,尤其是在省级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地厅级,或者副省级城市的市辖区为副地厅级时,有一些城市的街道办事处的机构规格为正县级或副县级。总之,街道办事处还是有一些特殊性的,但都是正正规规的城市基层党政机关或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正式下属机构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

因此,和乡镇人民政府一样,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中,有公务员,有事业编制人员,他们都有公务员编制和事业编制,也都由城市下属的区政府或直接由市政府负担工资福利待遇,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另外,做为乡镇一级的政府机关,也会根据工作需要,招聘一些临时工、合同工甚至是劳务招聘工,负责一些相关的工作。这些人员肯定是都没有正规的机关、事业编制,本质上都属于计划内用工

说到底:判断一个在党政机关工作的人员的身份属性,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就是有没有正式编制。有编制的,都是体制内工作人员;没有编制的,一律都是敲边鼓、打杂的计划外用工。至于说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哪里拨付或者负担,其实是次要问题,一点儿都不重要,更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换个角度讲:在党政机关上班挣工资的人,并不见得都是具有正式编制的体制内工作人员。在各种非正式的编制外用工形式大行其道的当下,这一点尤其关键。

2、社区。所谓的社区,正式的官方称呼是居民委员会,一般简称为居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定位是: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必须接受市或市辖区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与此同时,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市、市辖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通俗地说:居民委员会仅仅只是街道办事处下属的相当于村委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居民委员会根本不在正式的党政机关范围之内。

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定位,从根本上决定了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一样,必须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依法通过选举产生。也就是说: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肯定既没有公务员编制,又没有事业人员编制,根本就不属体制内工作人员的范围,仅仅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而已。因此,居民委员会成员当然不可能享受编制内人员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但可以按照本地区政府的具体政策规定,由市或者市辖区政府拨付适当的生活补贴费;另外,还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的补助

最后,我们简单地概括一下:1、街道办事处是城市区(或市)政府的下一级派出机关,实际上和乡镇人民政府差不多,其正式的工作人员中,既有正规的在编公务员,又有在编事业人员。除此之外,当然还可以聘用一些完全没有正式编制的非编人员,不论具体叫什么名称,是不是由财政全额拨款,具体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何,肯定都不是正规的事业人员

2、居民委员会是基层自治组织,其组成人员根本不属于体制内人员的范围,压根儿就没有编制之说,当然也没有工资之说。按政策,可以由政府按规定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也可以由居民委员会给予一定的补贴。可以肯定:与正规的事业人员根本不搭界,完全没有任何关系。

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由县级拔款,没有编制,属于事业人员吗?

在体制内,判断一个职工是不是正式人员,唯一的依据就是编制。有编制,肯定是正式人员,反之工资再高、岗位再稳定,也只是合同工或临时工。你说的这种情况应该就是合同工性质的用工方式。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有很多非编人员,他们的工资待遇都由财政兜底保障,看起来像正式人员,实际上与财政供养的在编人员是有本质区别的。具体有几类人员:

一、控制数人员。即由机构编制、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统一面向社会招录的非编人员。这类人员有几个特点:一是职数有限制,即由三部门根据各单位工作实际需要核准职数,而非无限制,所谓控制数即是这个意思;二是管理方式参照在编人员执行,享受与在编人员同等工资福利,由财政全额负担,列入预算管理,需要向三部门备案,接受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监督;三是有机会转正,控制数人员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在有编制的前提下,可以直接考核入编,不用笔试和面试;四是都需要通过公开考试才能录用,考试形式类似事业单位考试,都必须经历笔试、面试、政审、体检等环节。控制数人员由于有很大的机会转正,在体制内可以说是前途最好的非编人员,在工资待遇上也最高。

二、聘用制人员。除了控制数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也会招录部分聘用制人员,由财政负担工资待遇,作为辅助性人员补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力量。这类人员的招录,按规定也需要报机构编制、人社和财政部门同意,获批后方可招聘。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三到五年,到期后根据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签,原则上个人不犯错误可以一直干下去,因此类似的人员也被很多人称之为体制的长期工。聘用制人员工资相对在编人员和控制数人员要低的多,不过五险一金俱全,有的还有少量的年终绩效,在非编人员中算待遇比较好的。

三、公益岗人员。为了解决部分困难人群的就业问题,同时也是补充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力量,各地政府都开发了公益岗,用以招录非编人员从事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像辅警、政务窗口服务人员、办公室文员等,很多都属于公益岗人员。公益岗按规定必须报批,其工资待遇也由财政负担,列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部门经费预算。相对控制数人员和聘用制人员,工资更低,基本上都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发,是由财政负担的非编人员中工资待遇最低的一个群体。

不管是属于哪类,工资待遇差多少,这些非编人员都有一个共性:比较稳定。这是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工、临时工相对于其他企业人员最大的优势。如果不嫌弃没有编制,喜欢稳定安逸的生活,从事类似的岗位还是不错的。当然前提是家庭条件足够好,否则也会比较煎熬。

宝贝儿~ 分类: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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