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该不该限制乘坐高铁?

失信人员该不该限制乘坐高铁?

说实话,对于失信人员暂时的警示和处罚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从轻的。如今,失信人员也就是传说中的老赖,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定时偿还个人或者银行贷款,直接导致这些出借人蒙受损失,因此法律出台了针对老赖行为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目的就是要让这些老赖能够早日偿还欠款,从而恢复正常。

其实,从实际上来说,这些对于一些失信人员来说还是有作用的,但是对于有些失信人员根本就不在乎,比如一些人一生或许都不带出乘几次高铁的,出门有专车,有豪车,乘坐不乘坐高铁已经对他们来说无意义了。

因为这些失信的人不是没钱,而是故意转移财产不还钱,变相的说钱还是在他们手中掌控的。有钱根本不会太在意这些东西,举个例子,要去某个城市,很多人要乘坐高铁去,但是一部分失信人员可以打车去,而且打个豪车去,所以几乎起不到实际意义。

如今,失信的人真的是越来越多,有些人确实因为被逼无奈,有些人确实故意而为,不管哪种行为哪类人,希望还是将良心放在首位,同样要保持诚信,否则人一旦一次失去了诚信,未来也很难在建立让别人信任你。希望对题主有启发,感谢评论交流!

失信人员该不该限制乘坐高铁?

限制乘坐高铁属于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惩戒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所以,若是已经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这个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依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将被限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我们所说的高铁便是指里面规定的G字头动车。但是,对于动车仅仅是限制一等座以上,二等座还是可以正常购买。对于多数人来说,动车二等座出行也是多数人首选,所以这个限制的实际效果还是值得商榷。

另外,这里还涉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问题。若严格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才属于可例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是不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但是,法院执行中则并未严格进行区分。

失信人员该不该限制乘坐高铁?

不赞同法院限制失信人员乘坐高铁。

据了解,目前国家已经有超过1000万的失信人员不能乘坐高铁,也就是说,我国平均每14个人就有1人被限制乘坐高铁,而这些失信人员名单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创业失败人员,这些人曾经响应政府提倡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奋不顾身,勇闯商海,结果,投资失败,一时无力偿还借款,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被限制不能乘坐高铁,不能做这个,不能做那个,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这批因创业失败而被限制的失信人员的再创业和重新崛起。

中国有超过一千万的失信人员,对于失信人员的定性问题,国家最高法应该慎重考虑一下,如果确定有偿还能力,但又耍赖不还欠款的,当然可定性为失信人员,但是,对于暂时无偿还能力的人,就不应该列为失信人员;

对于创业失败而暂时无力偿还欠款者,各级党委和政府也应该帮他们想办法,为他们创造必要的条件,因为站在这批创业失败者的角度考虑,他们通常不甘于创业失败,一定会千万百计想方设法再创业,重新站起来,还清欠款,事实上,有钱却耍赖不还款的毕竟只是极少数人,绝大多数欠款人是有重新翻身机会的,现在,法院把这些暂时还不起欠款的人全部列为失信人员名单,将会大大地影响和限制他们出行办事和参加商务活动;

再者,高铁本身是国家开发的为大众提供乘坐便利的普通的交通工具,不应该列为高档消费,限制上千万人乘坐高铁,也不利于高铁部门运营和盈利;

所以,限制失信人员乘坐高铁,于国家于创业失败者都是不利的,最高法应该管一管这件事,不能应由各地地方法院随意定性失信人员。

失信人员该不该限制乘坐高铁?

我认为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坐任何交通工具,因为失信被执行人只是欠银行或个人的钱,他们并没有欠高铁站,飞机场等交通运输部门的钱。还有一个问题,如果限制了他们的交通自由,也对他们的工作上的时间限制,如果限制了交通,他们用什么交通工具去赚钱还债。例如:他们要从广州到北京谈业务,如果不能坐火车飞机,难道让他们走路去吗?他们又没欠你交通费用。为何不让坐。如果让其私自开车,费用更高。别人也欠了我不少钱,我认为只有两个字"等待"已经借出,你就逼他们也拿不出来。借时是朋友,还不起也是朋友。伤了和气拿回来更难。人过一生只为两个字而活"贫富"。只有失去人性的人才釆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对还有良知的失信人,最好给他们一个翻身的机会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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