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到底合不合理?

失去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到底合不合理?

最高法院规定:不属于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也就是说,没有偿还能力的不属于恶意失信,不能将纳入失信黑名单。

所以说,没偿还能力,却作为失信执行人名单的是不合理的。

但现实中,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员名单的,一般为没有偿还能力的人。

因为他已经没能力还了,列不列为失信黑名单己经不在乎了。

失去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到底合不合理?

不合理。因为题主的提问说的很明白,债务人已经失去了偿还能力。你还要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有点鼓破乱人锤趁人之危再踏上一支脚的感觉。

债务人本身已经欠了许多债,你再把他出去挣钱还债的路给堵死,反而让矛盾复杂化。

法治社会就要依法办事,对有钱不还者和无力偿还者要区分对侍。一律纳入失信和执行名单的作法,我认为手法简单了点。

失去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到底合不合理?

对这个问题要客观分析。有钱不还与沒能力还要区别对待。

两种情况需要特殊对待。一是信用贷款。当初银行为高额利息,贷方急需用钱,不管什么原因双方达成信贷关系,后由各种原因无力偿还应该放行。因为银行放贷沒有必要信贷保障,应承担不利后果。二是受民间理财高额利息诱惑,委托他人代为投资造成血本无归的债务,受托人该放行。因为这是个社会金融诈骗行为,受托人也是受害人。不该扣上诈骗犯罪名。当初营业许可,金融管理方都有责任。公安经侦破不了案,债权全部扣在受托人头上也不合情理。有口难辩该体谅其苦处。

目前确实存在以上两种情况,弄的当事人,象过街老鼠,冠以诈骗罪名,银行到处给家属打电话骚扰,委托方逼债,法院不立案,公安管不了,贷款人,理财代理人失业破产,长期流浪在外,东躲西藏,有家不能归,有手机不敢用,有电话微信拉黑,失踪失联多年造成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父母有病,死亡得不到子女,甚至独子女的照顾,上火死亡。得不到子女尽孝的严重后果。

建议,对以上两种情况当事人,有关部门给予放行,给基本人权,让他回家,让他有个家,给他社会温喛,减轻家人,社会沉重负担。他们不该是罪犯,也是被屈枉的受害人,该给予正常人生存权力,继续为家庭,为囯家贡献力量,社会不要歧他们。有关方面该分担一定责任。

失去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到底合不合理?

法治社会必须依法办事。过失杀人也是犯罪。如果你真正意义上失去了常偿还能力,那么这些失信的限制可以忽略不及。因为它主要就是限制高消费。钱都还不上了,哪来的钱去高消费去。

蚌埠住了 分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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