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0%绩效工资部分不属于教师本人这种说法,你认同吗?为什么?

关于30%绩效工资部分不属于教师本人这种说法,你认同吗?为什么?

事业人员的绩效工资,属于各行政部门或者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直属事业单位,这些人员的绩效工资,也是按30%扣发的,但每半年或者一年,都会如数给个人发放。但教师不一样,教师的绩效工资按30%扣发,最终是按照真实的绩效考核发放。按道理讲,党政机关下属或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也应该按教师这种方式发放,体现绩效工资的奖励作用,而不是教师按这些人员扣发的方式,扣多少发多少,走形式主义。

绩效工资的定义,其奖励意义更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是要体现这一原则。对于绩效工资,现在的要求是加大绩效工资的奖励作用,要求在30%扣发金额的基础上,再由当地财政根据财力,单纯拿出一部分资金,共同放入奖励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这样一来,绩效工资的构成就变了,成了30%的扣发金额,和财政补贴金额,基数变大了,所有人都会受益。当然,这对于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或者省会城市、一二类城市的教师,得到的实惠更大,中西部基层县区财政都非常困难,保工资发放都有困难,许多甚至是“赤字财政”,能保住30%数额不受影响都很好了,再增加更是难上加难。这类政策完全取决于当地财政状况,全国没有统一要求和规定,能增发的增发,不能增发的,就只能看着了。

关于30%绩效工资部分不属于教师本人这种说法,你认同吗?为什么?

这是个不好回答的问题。

当年刚实行绩效工资的时候,还是温家宝当总理,他说实行绩效工资,不仅仅是考核绩效,更要提高行政事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于是教育部、财政部等联合发文,规定绩效工资的70%属于固定部分,随工资发放;30%属于奖励性绩效,经单位考核发放。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总额的10%作为班主任津贴,由学校考核发放。从上到下的会议精神都是说的,30%的奖励性绩效不属于教师个人,而是属于学校集体。所以说,校长说30%的绩效工资部分不属于教师个人,是没问题的。

之所以说这是一个不好回答的问题,一是这个奖励性绩效不是直接以一个什么数拨给学校的,而是根据教师的职级核算到人头,再根据每个人头上的数累计后拨给学校的(我们县是按照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以不同的标准核算)。鉴于此,教师说奖励性绩效工资属于教师个人也有一定道理。二是行政部门(绩效20%)和除教师外的其他事业单位,自从实行年终奖后,奖励性绩效工资一般都是随工资发放到人头,没进行考核。他们的工作绩效通过年终奖来体现。三是个别经济发达财政收入好的地方,由财政拨款对教师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发班主任津贴,教师的30%奖励性绩效直接发给教师。

实行绩效工资,国家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除了70%部分提高了行政事业人员的收入外,30%的部分所起的激励效果并不理想,而且还有不少副作用。首先是校长的绩效,文件规定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可以是教师平均数的1.5至2.5倍,在奖励性绩效的总额里出。其次是班主任津贴,占了总额的10%。三是高级职称与初级职称下拨额度相差比较大。最后一线教师拿到手的绩效工资并不多,特别是没有担任班主任和领导(兼职)职务的普通学科教师。高级职称的教师很多都年龄大,无兼职,任课不多,教学效果也赶不上年轻人,他们到手的绩效,甚至可能只有按他们人头下拨款的一半左右。

关于30%绩效工资部分不属于教师本人这种说法,你认同吗?为什么?

这种说法属于扯犊子。原因有三。

一,不属于教师本人,为什么要以教师个人的工资为标准计算?属于学校,应该以人数为标准计算。

二,公务员的这部分工资为什么都全额发给了个人,而教师却被扣除后再作为奖励?

三,基层校长为什么会这么说?地方财政不给钱来发教师的奖励性绩效,要求校长这么说。上面的政策就是这么说的,不过执行时,公务员就给钱,教师就扣除老师的工资奖励老师。这种扯犊子的货,你能到哪儿说理去。

小扬. 分类: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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