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职务之便和女性发生关系,女性没有反抗,算强奸罪吗?

男子利用职务之便和女性发生关系,女性没有反抗,算强奸罪吗?

同事被老板性侵,她没有选择报警,怀孕后,人流,解除合同,名声扫地,后来远走他乡,在江南某个小镇一呆十多年,虽然两个人当年的事情争议大,但是我仍然认为,这个老板属于强奸犯。

具体什么情况?

当时外籍老板刚调走,他空降过来。风度翩翩,夹着半生不熟的普通话,间杂一些英语口语。新官上任三把火。一朝天子一朝臣。前老板身边的人可以说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我们一直都是边缘化的小菜鸟,所以无所谓。这个同事是前老板身边的助理,英语流利,形象好,当时因为新老板的到来,大家人心惶惶,这里面包括这个助理,她同样惶恐不安,为什么?因为在她当助理的时候没有少做狐假虎威的事情,得罪了不少人,尤其是刚入职的,她一旦失去了靠山,将来日子肯定不好过。助理姓周。

就在大家议论纷纷的时候,某周末上午,老板打电话让周助理把一份重要的资料送到他家去。自那以后,助理就神思恍惚,虽然她的职位保住了,但是日见憔悴,再也不见当初的指点江山,激扬文字。虽然让人觉得奇怪,但也没往深处想。几个月后,事情闹开了,助理怀孕了,孩子是老板的。她在董事长办公室大吵大闹,董事长不以为然,就让保安把她叉走了。为了避嫌,董事长一下子跑回加拿大避风头去了。无奈之下,她只好去做了人流。刚做完人流不久,周助理就收到了人事部门要求和她解除合同的通知。

周助理如遭雷击,她站在楼顶,以死相逼,但是没人理她,外企就是这么冷冰冰的,还有一个原因,当初她太嚣张了,所以并没有什么好人缘。或许是爱莫大过于心死,她站在楼顶一字一句的说出来当初老板把她性侵犯了,有人忍不住问,既然是性侵犯,你为什么不报警,她又呜呜咽咽的句不成句。

保安也烦她,因为保安曾经被她骂看门狗。所以就让她速度离开。她怏怏不乐的走了。公司小范围的传着根本不是性侵犯,而是通奸,各取所需。一个月后老板回到公司。周助理又来闹事,刚一到大门口,就有人拦住她,让她不要犯贱了,大家都知道你的丑事了。

原来有个女同事的老公是公司的中层,她老公跟董事长有利益冲突,她一边暗戳戳的给周助理通风报信,一边在公司到处宣扬周助理的事情,目的就是借着这事,逼人渣老板走人。套路深。深的让人触目惊心。

记得一个明媚的秋日,瘦的不像人样的周助理戴着墨镜,趁中午保安松懈的时候,溜进公司,在熙熙攘攘的食堂找到老板,当众大骂他。说他不是个东西,诅咒他断子绝孙。骂完,扬长而去,波点裙和长发在秋风中摇摆,一如她的心。后来,她考进编制,去了江南某个小镇,一呆就是十多年,期间,从2009年,到2021年,整整12年。没有男友,没有丈夫,没有孩子,幸好有份事业。

刚到江南的时候,她白天忙碌欢快,什么都是新的。晚上半夜,常常被噩梦惊醒,哭到天亮;当新鲜感褪去,心里的蒺藜开始疯狂生长,没人知道她的痛。这种痛如同鞋底的砂子,咯得生疼,疼得眉宇不舒展,疼得满脸狰狞。她对所有人都有本能的对抗和警惕。没人懂她内心的痛,只有一只猫。一直陪着她,当她半夜睡不着的时候,就把心事给猫说,它陪着。

一分为二的说,我也不喜欢这个周助理,我们市场部是被她骂的最多的,但是,她何尝不是被外国佬利用?把她当枪使,顶多算是少不更事不懂得收敛一二。其实,推己及人,后来看到她那么惨,估计很多女同胞也会是有恻隐之心的吧。就像后来她的事情我们依然知道得清清楚楚,足以说明很多人和她依然保持有联系。

从我同事身上很好的提现出了老板利用职务之便欺负了周助理,周助理事后忍气吞声,不敢报警和声张,后来闹得沸沸扬扬,依然没能撼动这个老板半分,反倒是她不得不屈辱的离开。即便如此,即便周助理没有报警,老板仍然是强奸。什么是强奸?强奸就是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违背妇女意志。很显然,周助理是被逼的。你说她软弱也好,事后不知道采取措施也罢,这都不能改变老板是强奸了她

①,我们不能简单的用“女性没有反抗”作为依据就认定或者诱导人们误认为是女性“同意”或“默认”、“默许”,仍然不能排除该男子构成强奸犯罪嫌疑人的性质。

②,法律对特殊情况下的犯罪行为早有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比如存在“重大误解”、“乘人之危”、“以强凌弱”、以口头或“暴力威胁”或在孤立无援面临强暴形势下女方基于求得自保情形中的“委屈求全”等窘迫情况下。

③,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本身就存在“居高临下”、“以强凌弱”的不对等地位优势,都不能排除“违背女方意愿”构成强奸犯罪的法律要件,虽然表面上“女性没有反抗”,也并不代表“女性同意”,当然仍应属于强奸犯罪。

我一直认为,勇敢是人类所有品质中最珍贵的品质,但是能做到的人太少了,很多女孩被害后,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而是一边卖惨,一边放任歹徒逍遥法外,这个不可取。为什么要拿强奸犯的错误惩罚自己?傻不傻?就像周助理,明明错的不是她。却要她一个人承受所有。在这里呼吁一下,希望所有被性侵的的人,能勇敢的报警惩罚犯罪分子,不能姑息养奸。

男子利用职务之便和女性发生关系,女性没有反抗,算强奸罪吗?

这种问题,我觉得,也得一分为二的看。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这样的案例。比如,在那个特殊的年代里,就发生过许多男领导利用职权,要挟年轻的女性,从而达到了他的那种欲望。当时,大部分女人为了自己的目的,依了领导。但,她们虽然不再追求,並不代表她的家属们能够忍让。于是,有不少女人的家属事后,把男人告了,男人遭到应有的惩罚。

记得,那个年代,有不少大队管理知青的男领导,因为啃青被判了强奸罪。

总之,这种事,女人不反嘴,男人就没有事。最多也就算诱奸。假如,女人事后把男人告了,男人可能就得受到法律的制裁,就名正言顺的成了强奸犯了。

案例;七十年代起,我们公社办起了基建队,下分多少个工地。各个工地的负责人,大部分都是技术力量强的木瓦工。木瓦工都是从各个大队招来的,力工也是如此。力工里有不少年轻的女工,她们大部分是公社领导或大队领导的子女或亲属。

俗话说,男女搭配干活不累。可是这样就给一些心术不正的男工长,造成了方便条件。那个年代,工地大部分都是跑通勤。我们公社所在地有一个四等火车站,每天早晚都有通勤火车。

有一次,我们邻村的小老太太,当着村子里的人炫耀说:我闺女在基建队经常加班,工资挣得也多……

可是过了半年后,小老太太发现闺女怀孕了。这就逼着闺女说出来男人是谁!闺女这才哭着告诉妈妈说,是工长。原来,哪有那么多加班啊!都是工长和她胡扯。然后,到月多给她算几个加班。那个年代,基建队是社办集体企业,工地里的事务由工长说了算。

后来,小老太太不忿气,把那个工长告了,那个工长被判了强奸罪。

总之,我觉得,俗话说的好,不做亏心事不怕半夜鬼叫门。男人不是什么样的女人都能碰。不有句话说,出来混,迟早都要还……做那种事,也是一样,做了,早晚都要还。不是不报,时辰没到。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男子利用职务之便和女性发生关系,女性没有反抗,算强奸罪吗?

不能简单的用“女性没有反抗”作为依据就认定或者诱导人们误认为是女性“同意”或“默认”、“默许”,仍然不能排除该男子构成强奸犯罪嫌疑人的性质。法律对特殊情况下的犯罪行为早有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比如存在“重大误解”、“乘人之危”、“以强凌弱”、以口头或“暴力威胁”或在孤立无援面临强暴形势下女方基于求得自保情形中的“委屈求全”等窘迫情况下,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本身就存在“居高临下”、“以强凌弱”的不对等地位优势,都不能排除“违背女方意愿”构成强奸犯罪的法律要件,虽然表面上“女性没有反抗”,也并不代表“女性同意”,当然仍应属于强奸犯罪。

男子利用职务之便和女性发生关系,女性没有反抗,算强奸罪吗?

男子利用职务之便和女性发生关系,女性并没有反抗,这种情况下,男子的行为算不算强J罪呢?

到底算还是不算,我们还是先来看一下究竟什么是强J罪再说吧。

所谓的强J罪,是指男性在违背女性意愿、在女性完全不愿意的情况下,使用逼迫、胁迫、威胁等手段,对女性发生侵犯或跟女性发生关系,就是通常定义上的强J罪。

男子犯强J罪,当然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只要女方或其亲友去报警,警方都会受理,都会传唤当事男性并对其进行审讯调查,一旦确认属实,控告成立,男方都会被判刑。

具体到题主所提出来的问题,如果女方迫于男方职务方面的压力,最后忍气吞声了,当事情根本没有发生过,不去举报男方的话,那这事就算过去了,男子不会犯强J罪。

当然,如果事情反过来,最后女方或其亲友、家属去报警、举报男方,并拿出了相关证据的话,那男子肯定是会被判犯了强J罪的,自然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的。

另外,还有一个特殊情况要说的是,如果男子利用职务之便跟女性发生关系,且女性也得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包括职务上的升迁。这种情况下,一旦东窗事发,那就会涉及到女性性贿赂。

这时候,男方和女方之间的事,就变成了行贿和受贿之间的关系了。这同样是一种犯罪,只不过,男女双方都违法犯罪了,不再仅仅是男方犯强J罪。

男子利用职务之便和女性发生关系,女性没有反抗,算强奸罪吗?

分情节

对男领导主动投其所好,巴结领导,以性赂贿领导,以达到自己谋取重要工作岗位,获得升迁,高薪,房子,巨额奖金等个人目的,对男领导性要求,心领神会,心甘情愿,发生性关系的,是通奸。不构成强奸。

强奸罪,是违背妇女的意志,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妇女,发生的性行为。

男子利用职务之便,迫使女下属就范,或者以解除劳动关系,降级使用,降薪等“穿小鞋”手段,逼迫女下属“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

或者以用酒灌醉,关上办公室门等强行与女下属发生性关系。

以散布女下属所谓隐私要挟女下属发生性关系。

男领导趁女下属之危或者生理期,家人病故悲痛期与之发生关系的,等等情形。

都是违背女下属意志的,既使与男领导发生性关系没有反抗,也是被迫的,不自愿的,更谈不上两人相悦。对女下属是痛苦,是悲伤,是愤怒,敢怒不敢言。

男领导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強奸罪的特征,只要女下属举报并保留证据,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对男领导立案侦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男子利用职务之便和女性发生关系,女性没有反抗,算强奸罪吗?

笔者认为罪刑法定,能否入罪的关键点在于男子的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符合则构成强奸罪,反之则构不成强奸罪。

就问题而言,能否构成强奸罪关键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即该女性是否愿意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

因为依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条规定可知强奸行为的犯罪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比如利用麻醉、醉酒、揭露隐私、强势地位等)。

问题中,男子利用职务之便和女性发生性关系,就要看该职务行为对女性产生了何种影响,是否足以迫使女性与男子发生性关系。

问题中未明确男子利用何种职务之便,笔者不妨大胆进行假设:

一、假如男子是一个单位的领导,男子利用职务升迁诱惑女子,女子也希望借助男性的职务之便获取升迁,二人是各取所需,即男子意图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女子的美色,女子则希望利用美色获取职务升迁,二人是你情我愿,所以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女子的意愿,自然女子也不会反抗,二者属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这就是纪委通报中经常提及的权色交易,虽然违背伦理道德和职务规范,但是因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依法不构成强奸罪。如果违反相关职务规定,可能构成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即可。

二、假如男子因为职务之便掌握了女子个人的隐私,比如医院的工作人员在查阅病例时偶然发现自己的女同事曾患有性病,遂以暴露该隐私为借口逼迫女子与之发生性关系,女子虽然没有反抗,但并非出于自愿,而是担心害怕自己的隐私被同事暴露,被迫与同事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下显然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依法构成强奸罪。

所以,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不在于女性是否反抗,而是看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以上系笔者愚见,如有不妥敬请谅解,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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