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结果女方反过来说男方强奸她,这样构成强奸罪吗?为什么?

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结果女方反过来说男方强奸她,这样构成强奸罪吗?为什么?

孟艳是个丰盈挺秀的女孩子,她开车去郊外,被一个叫瘦猴的歹徒拦住,她看着穷凶极恶的歹徒,不愿意死在荒郊野外,而且还是以这种不堪的方式。为了自保,她只能忍住滔天的恨意,主动邀请歹徒去车内,歹徒色迷心窍,再加上女孩一而再,再而三的承诺自己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不会报警,歹徒遂即放下心来。

瘦猴心满意足后扬长而去,孟艳确定安全后,急忙开车离开,一边开车一边报警,数小时后,歹徒落网。瘦猴狡辩两个人属于自愿,自己不构成犯罪。

无独有偶。

2015年6月17日,网名为“无所谓”的被告人冯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并且开始聊天。

2015年6月18日10时许,冯某主动和李某某在陌陌上聊天,并提出想和李某某见面,双方约好在长治市城区李家庄村附近见面后,冯某将李某某带到李家庄村**小区6号楼2单元10层东户自己家中,二人在其家中客厅聊天,后冯某强行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李某某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当庭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辨认人身份说明,监控视频及监控视频说明,通话记录等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冯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强奸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如下认定。第一,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二人系通过陌陌软件认识的,在见面之前,彼此都是陌生人,并且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两人相约见面只是认识认识,没有提出要发生性关系;

第二,当被害人在聊天记录中多次指出其不愿意与被告人冯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冯某的这种行为是强奸行为时,被告人冯某并未予以反驳,只是称其“没有克制住自己,事情都做了,你想怎么办”,并且,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冯某发生性关系后短时间内选择报警,可见,被告人冯某认可了性交行为的发生,且该行为的发生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

第三,强奸行为中的暴力行为只要该行为足以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即可,并不是一定非要采取殴打、捆绑等严重威胁被害妇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综上,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很明显,瘦猴和孟艳符合第三条法律法规。因此,瘦猴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留给孟艳的估计是终身难以愈合的心灵的创伤。

①,事实上,司法上认定强奸是非常非常谨慎的,可以说自愿发生关系而被认定为强奸的是非常难。

②,判定强奸不是简简单单发生了关系,而要从多角度去判断,比如看两个人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等等。

③,同时男性也可以举证拿出女生自愿的证据来。所以一般来说可能性不大,另外如果被判定为诬告(报假警)的话,是要被行政拘留的。

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结果女方反过来说男方强奸她,这样构成强奸罪吗?为什么?

法律讲求的是证据,既然做了,那就是事实,是否构成强奸罪,那还真不好说!

如果说得清,那就是小事,治安处罚一下就行了,当然别让你家人知道。那怎么说得清呢?你俩的约炮聊天记录,在宾馆通道的视频监控等等,当然要是有视频佐证就更直接了,不过这是不可能的。

如果说不清道不明,那就是大事。毕竟也成事实,留下了许多物证,女的再把房间弄得乱翻翻,痛心的把造型改变一下,你纵有十口也难诉清。但如今这种情况极少,毕竟女的也要面子,除非是有目的的陷害。现在各行各业都讲究职业操守,即使专门从事这方面的女的也是比较遵守行规的。

无事别生非,不然会引火烧身,那就不值得了!

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结果女方反过来说男方强奸她,这样构成强奸罪吗?为什么?

在电影《消失的爱人》当中,女主角年轻时曾经因为对一个男人怀恨在心而设计了一个堪称天衣无缝的圈套,使得男人被“强奸罪”的罪名压制于身,不单单受了十年的牢狱之灾,更是在出狱以后依然承受着这项罪行带来的名誉危机。

事实上,当年男女主角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但是谁也想不到,女主角事后故意将现场布置成了一个“强奸案”的犯罪现场,如此逼真,即便男人苦苦为自己开脱也是徒劳。

那么回到我们的问题当中来,如果男女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而且都是成年人,那么完全不存在“强奸”的罪名,但假若女方“反过来说男方强奸她”,情况就不一样了。

如果男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这次性关系确实出于双方你情我愿,那么自然不构成罪行。

所以女方也要能够自圆其说,结合一些证据表明被强奸的事实具有说服力。

因为法律是理性的,任何人单方面的言辞都不足以作为强有力的证据,也就是说,某个人说被强奸,或者某个人说你情我愿,这都是不足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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