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男人要同房,女人不同意,男人强行发生性关系,这能构成强奸罪吗?为什么?

结婚后男人要同房,女人不同意,男人强行发生性关系,这能构成强奸罪吗?为什么?

大家好我是越峰我来回答:题主的意思也就是“婚内强奸”,假设小明跟小丽是夫妻,小明强行跟小丽发生了关系,构成“婚内强奸”了吗?这需要折中的回答,没有那么简单,需要拆解来分析

说实话,这个问题很有争议性,有的人认为既然成为了夫妻,就是合法的,夫妻在一起生活是由法律保护的,发生关系是双方之间履行的义务,不属于强奸

也有的人认为,哪怕是夫妻,如果女方非常不情愿,男人还要强行发生关系,就构成了强奸罪,具体咋回事?我们往下看

案例分析:

小明和小丽结束了爱情长跑,经过彩礼、丈夫娘等等一系列的刁难,终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可有的人爱情是甜蜜的,婚姻是却是痛苦的,婚后两人矛盾重重,之前的神秘感也消失了,每天为油盐酱醋吵闹着,小丽不满小明挣钱不够多,小明也不满小丽不够温柔贤惠

于是两人就冷战了一段时间,晚上也是互不理睬,但是时间久了小明也想跟妻子亲热一下,顺便缓解一下尴尬的气氛,能够和好如初就锦上添花了,但是妻子不愿意,拒绝了他,于是小明就霸王硬上弓,强行跟小丽发生了关系!

小丽觉得很委屈,明明不同意,他还要这样,那么如果小丽去起诉小明的话,会构成强奸罪吗?

强奸罪的定义:我国法律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跟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违背了妇女性自由的权利,就构成强奸罪

1、丈夫构成强奸罪的理由:

相关人士表示,小明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了,因为法律没有说明“妇女”指的是妻子以外的女性。这个妇女同样包括自己的老婆,那么很显然小明已经违背了妇女意志,所以妻子起诉的话,应当以强奸罪论处,除了其他妇女,妻子的合法权益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

2、不构成强奸罪的理由

还有的人表示,我国法律不受予“婚内强奸”,所以他不构成强奸罪,而且法学界认为:夫妻之间发生性关系是属于正当的也是合法的,而且夫妻之间也有这个义务,夫妻之间也不存在强奸的说法,夫妻领了结婚证,在一起生活就受法律保护,他们也在行驶正当权益

3、可能构成,也有可能不构成,要分情况下断论

还有另外一种说法就是可能不构成,也有可能构成,那为什么会有这种说法呢?

比如一个不是你妻子的人喝醉了,你跟她发生了关系,她不是自愿的,那当然构成了强奸,如果是你老婆喝醉了呢?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了,第二天她很生气,说要去告你,那能判处你强奸吗?

又比如你跟陌生的精神病人发生了关系,肯定属于强奸的,如果你的妻子是精神病人,你强行发生了,能说属于强奸吗?

但是有一种可能属于构成强奸罪,比如双方感情破裂,一审判决还没有下来,又或者你们已经分居好久,只是没有领离婚证,然后你跑到她的住所,强行发生了关系,就有可能构成了强奸罪

结束语:总之夫妻之间要和平相处,妻子不开心的时候,你就不要硬来了,还是要尊重她,妻子也要理解丈夫的心情,男人每天工作很累,回到家也想有个女人给他一些温暖,既然嫁给她了就要互相扶持,把这个家经营好,总之家和万事兴,但是违法乱纪的事千万不能做

结婚后男人要同房,女人不同意,男人强行发生性关系,这能构成强奸罪吗?为什么?

强奸,故名思义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就是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强行,強迫进行。一般是通过强制的手段,威胁,梱绑,诱骗喝迷药,或一些暴力手段强行与另一方进行性行为的被称强奸。

我们国家对女方强行与男子发生性行为没有认定为强奸犯罪的先例。前几年郑州曾有一名女性在桥下强行与一名男性发生性行为,虽遭到男子反抗,最终女方还是得逞了。警方虽进行了调查,但无法可依,也就不了了之。

结婚后男方要同房,女方不同意,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从表面看这种行为符合强奸的特征,应按强奸犯罪论处。但从我国的法律实践来看,只要没有遭成严重后果的,鲜有被认定为强奸罪的。

这涉及到婚内强奸算不算强奸的问题。我认为既然同意和异性结婚生活,就预示着要有性生活的部分,也就是己经默认了要给对方提供性服务,或者说要配合和满足对方的性要求的义务。

只要不是特别情况,如生病、生理期等,就应该配合对方的性要求、性行为。女方不同意不配合,这就违反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是错误的行为。本质上讲也侵害了男方的性权利。这种情况下,若认定男方犯罪是不公平的,充其量只能说做法有些欠妥。

结婚后男人要同房,女人不同意,男人强行发生性关系,这能构成强奸罪吗?为什么?

看到这个话题,不由得想起来一个残忍而又真实的故事。这个故事的始末,起自夫妻婚后的性关系。

有一男,经媒人介绍,认识一女孩,经过短时间的恋爱,仓促结婚。结婚前,女方向男方要了彩礼三万余元。在当时的年代,三万多元的彩礼在当地算上是个天文数字,足可以使男方倾家荡产。

结婚的当天晚上,女孩相约了同龄女友在新房陪她一夜,男方没能与女方发生关系。

第二夜女孩让男孩去睡沙发,自己睡床。女孩拒绝了男孩想要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双方发生了撕打,僵持一夜。

第三夜女孩去无踪影。

后来男孩多次到女孩娘家找人,均无结果。半年后,男孩提出如果女孩觉得确实没有感情,就协议离婚,但离婚的前提是要求女孩返还三万元彩礼钱。交涉中,女孩母亲以“自己做不了主,想要退还彩礼钱找女孩本人去要”为借口,推诿此事。男孩到处找又不到女孩,双方矛盾日益恶化。

后来,男孩打听到女孩在某县城租住了房屋,和另一个男人在一起同居生活,并且生育了孩子。男孩因气愤,产生了过激的念头。

某夜,男孩伙同父亲,一起到女孩租住的房屋内去找女孩,正好那天晚上女孩带着婚外生育的小孩外出未归,房内只住着女孩的母亲和女孩的二姐,及二姐的一个女儿。男孩的父亲在与女孩的母亲交涉中,双方动起了手脚,男孩伙同父亲将女孩母亲、女孩姐姐及女儿全部杀死,扔进了下水道。

后来男孩、男孩的父亲均被执行死刑。

一场结婚骗局,伤害了5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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