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

2014年3月~8月期间,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女老师借口留作业、家庭辅导期间,多次胁迫男同学王某在其家中、宾馆等地发生关系,该女教师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男学生的生理、身体健康,但你知道这个女教师最终是怎么判的吗?

在很多人的主观印象里,“强 奸”的特指对象就是“妇女”,男性属于“妇女”吗?根据《刑法》第236条所规定,“强 奸”是指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以威胁、暴力或其他手段侵犯妇女,并没有指代男性。

既然男性不属于“妇女”之列,那这“强 奸罪”自然就落不到女性头上,所以女性“强 奸”男性是不构成强 奸罪的,以“强 奸罪”来给侵犯男性的女性定罪,并无此依据。

可能会有些人想,哎!这对女性来说不是“重大利好”吗?

既然没有法律法规可以约束,那就算“猥亵侵犯”了男性是不是也可以不用负责任,没有了责任,这岂不是说女性在“强 奸男性”之后可以不用受法律管辖?因为《刑法》中没有有关于此的相关条例。

如果你有这种“思想”,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这是非常错误的想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一些特殊案例而摆脱责任,该受到的惩罚,它永远不会缺席。

女性“强 奸男性”听起来似乎是天方夜谭的事情,受大众普遍的思维影响,认为“强奸罪”只会发生在男性身上,这也是很多人的心里共识,甚至它已经成为了一个烙印,只要提到“强 奸罪”,那绝对是男性没错了。

女性“强 奸男性”的事情那是听都没听说过,听起来不可思议,但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并不会为零,这种事情也是有可能发生的,下面列举几个关于女性“强 奸男性”的相关案例!以作示例

案件一:江苏省常州市女教师“猥亵学生案”

之所以说“猥亵”,主要是这个男学生还没有达到14周岁,在2013年3月~8月期间,在江苏省常州市一所中学内,黄某在刚刚成为新班主任时,发现斑上有一男同学王某长得那叫眉清目秀。

这让黄某悄悄留了意,刚刚上初中的王某也正出于青春期,身体各方面都在发育期,看着高高大大的王某,黄某不知道怎么滴就对王某起了其他的心思,借着班主任的便利,黄某很快就与王某相熟悉,甚至还主动要求给王某补课、辅导课后作业,借口自然是王某天赋不错,可根基薄弱,需要辅导才行。

黄某作为班主任,在课后经常给王某留课,时间长了王某与其家人也没有多想。

2013年3月起,也正是新学期开学后不久,黄某再也按耐不住自己的歪心思,借口辅导作业多次让王某早出晚归,据事后黄某交代,她是带着王某去了宾馆、甚至在多次家访期间,趁其父母未归,也暗自与王某发生了关系。

事情败露后,女教师黄某被起诉到法院,其起诉理由为“猥亵儿童罪”,其实这里是王某未足14周岁的原因,只能以此罪名起诉,加上对于女性也无“强奸罪”的条例,在“猥亵儿童罪”之后,也只能加上一个“故意伤害罪”。

经过法院判决,黄某对此事供认不讳,在审讯过程中主动认罪,态度较好,量刑从轻处罚,最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王某年满18周岁,且黄某犯罪事实属实,虽然黄某并不会被判以“强奸罪”,但她依旧可以背上“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名叠加,也是足够判刑的。

别以为法律上没有女性“强 奸罪”就可以逍遥法外,一样有法律法规可以替受害者讨回公道。

案例二:美国亚利桑那州一位女教师“性侵”班上男同学事件

这个女教师叫“撒莫拉”,人长得漂亮文静,并且在2015年已经结婚,当事情败露之后,认识她的所有人都难以置信,平时撒莫拉虽然话少,但为人处事都得到了许多同事的赞誉,甚至还听说与丈夫非常的恩爱有加。

但大家都没想到她竟然会出轨自己的学生,与自己的学生多次在教室、车内发生关系,并且还主动给男同学发送自己的照片,如果不是学生家长检查手机,或许这件事永远不会被发现。

同样也是女教师“性 侵男同学”,只不过位于美国拉斯布里萨斯学院一个女老师言行举止让人费解,并且也无主动认罪,在学院任教期间,她多次“诱导”班上男同学外出发生关系,在男孩家长起诉至法院后,撒莫拉坚持不承认自己的罪名。

最后还是在男孩家长的询问下,受侵犯男孩才说出了实情,并交代撒莫拉的“性 侵”对象并不只有自己,其余还有多名其他男同学,在收集到充足证据后,撒莫拉终于认罪,并交代了十余项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过法院判决,最终该女教师以“两项猥亵儿童罪”与“两项提供相关照片内容的罪名”,最终撒莫拉被判有期徒刑20年。

案例三:河南永年县三女子“强制性 侵”16岁男孩事件

在前几年,河南的永年县临铭关镇的“周晓勇”接了一个电话,此电话是他在校外认识的一个“大姐姐”,此人年纪在三十岁上下,打电话邀约周晓勇去县城吃饭,周晓勇应约从乡镇坐车去了县城,但他没想到的是,饭店除了他认识的“大姐姐”之外,还有两个不相识的女人。

在“中间人”女子的介绍下,周晓勇得知另外两个女子都是其朋友,既然人都到了,也没有半路离开的理由,周晓勇也没多想,想着就是陪着吃一顿饭而已,席间、趁周晓勇上厕所的空档,另外两名女子孙某、赵某悄悄在其酒杯里放了“药”。

周晓勇丝毫没有察觉,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之后,药力发作的粥晓勇感觉到身体有些不舒服,他把这一切归结于酒喝多了,并没有多想。

反而是其他三个女子发现周晓勇的情况异常的兴奋,欣然提出一起去找个地方“打牌”。

周晓勇一听连忙表示自己身上没钱,而孙某则表示如果她们输了照给,但周晓勇输了就要陪她们三人睡觉,周晓勇此时也是酒劲上头,这一听合着自己无论输赢都不亏(在男人心目中就算与女性休息睡觉,感觉是赚了,殊不知谁亏谁赚还未知呢!)

孙某三人带着周晓勇开了一间“麻将房”,周晓勇此时已经是迷迷糊糊的了,在酒精与药物的作用下,其实周晓勇是完全被孙某三人牵着走,想要赢自然不可能。

对于孙某三人的要求也是来者不拒,就这样,周晓琳勇以孙某三人都发生了关系。

孙某三人没想到,在长时间劳累透支,在加上酒精药物的作用,对其“索取无度”,周晓勇竟然休克昏迷了过去,甚至一段时间内竟然没有了呼吸。

这可把孙某三人吓了一跳,担心出人命的孙某三人赶紧把周晓勇送到医院抢救。

虽然周晓勇最后也抢救过来了,但经过这件事后,周晓勇身体受到严重损伤,身体机能再也难以恢复,严重点说周晓勇的生育能力算是彻底废了,这情况与“清朝末代皇帝溥仪”一样,也出现了生育能力障碍。

周晓勇并没有满18岁,孙某三人不仅给其“下药”,甚至还都与其发生了关系,此举已经涉及到“强制猥亵罪”,甚至周晓勇还因此落下了身体损伤,这是“故意伤害罪”,根据周晓勇的情况来判定,孙某三人不仅要给周晓勇赔付一定的医疗费用,甚至还将面临着法律的判决。

“强制猥亵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根据情节轻重从三年到十年不等,孙某三人虽然主动送医,但情节恶劣,最终判决结果是需要从重处罚的。

根据以上三个案例可见,女性在这方面是不会以“强 奸罪”定案的,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以“猥亵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虽然没有“强 奸罪名”,但“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是逃不掉的。

遵纪守法、人人有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第236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强奸男性”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

这个“但是……”很重要,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来解读,这其中的意义就不一样了。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我们现在看到的猥亵罪“对象”已经由妇女儿童修改成为了“他人”,以前“强 奸案”犯罪对象有两类,一是妇女,二是儿童,妇女的指标很明确,但儿童就稍微“模糊”一点了,他既代表了女孩,也代表了男孩,只要未满14周岁,都属于儿童之列。

虽然“强制猥亵罪”与“强 奸罪”稍微有些区别,但既然已经由“妇女儿童”变成了他人,这是不是意味着女性对男性的猥亵也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他人”所涉及到的范围就很广阔了,男性、女性都在列,在细分点就是男女老少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律面前都没有区别对待。

既然《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 奸罪”是男性,且无女性构成“强奸罪”的条例,那么我们可以换另外一种方式,以“猥亵罪”作为立案标准,这是可以实现的。

最后:

虽然女性并无“强 奸罪名”,也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是说“法不禁止皆可为”,一旦触犯了,也是会受到惩罚的。

未满14周岁的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年满18周岁的以“故意伤害罪”与“猥亵罪”判处,这两种罪名受到的惩罚与“强 奸罪”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不要以为“没有”就没有逃避责任,现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虽然“没有”,但并不是“无罪”,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都要洁身自好,出门在外,也一定要保护自己,坏人不会把名字写在脸上,实施犯罪的也可能会是你想象不到的人。

踏踏实实做人,千万不要走上歧途,这个世界没有后悔药。

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

先讲3个真实案例吧,有助于大家理解。

第一个案例:

一个20出头的小伙子,他有一个30多岁的女性朋友叫小梅,有一天小梅就约小伙去酒吧喝酒,小伙子没多想就去了,结果到了之后发现还有另外两个30多岁的女人,经介绍这两个也是小梅的朋友,于是3个女人,1个小伙,就开始喝了起来,中途小梅趁着小伙去上洗手间之际,就在酒里下了药,小伙回来后一饮而尽。

于是3人就带着小伙到了酒店,然后三人轮奸了他,结果小伙口吐白沫了,这把三个女人吓得不行,赶紧送到了医院,经过治疗还好小伙没啥大碍,最后小伙把三个女人给告了强奸罪,可没法所依啊,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的主要犯罪是男性,女性定不了强奸罪,后来根据法律给3人定了强制猥亵罪。

第二个例子:

这个就是曾经轰动一时的四川成都九眼桥事件了,一个喝了酒的女子摇摇晃晃走在桥上,可能是在人群中多看了一眼吧,她看中了一个帅气的男人,然后二话没说就扑了上去,把男人压倒在地,实施了强奸,起初该男子还试图反抗了一下,不过听说孩女子力气比较大,所以男子就屈服了,也就没在反抗了。事后女子红着脸摇摇晃晃的又走了,似乎什么事情都没发生过一样。不过该男子也没报警,这对于他来说可能没啥大不了的吧。

第三个案例:

有一对儿夫妻,老公是个小老板,家里条件还不错,老婆就是个家庭主妇,有点头发长见识短的意思。老婆还有个玩的要好的闺蜜朋友,这家伙长得那叫一个漂亮啊,老公无意中得知老婆有个这么漂亮的闺蜜后心里就起了小九九,特别想霸占她。

于是他就跟老婆商量如何才能得到这个闺蜜,老婆一开始肯定是不同意的,但是老公以不给她零花钱为由让她好好劝自己闺蜜,老婆为了能够过上富裕的日子也只好妥协了。

有一天老婆就把闺蜜给带到了家里,老公是越看越喜欢,当即就开始动手动脚的,闺蜜吓得不行想要逃,这时老婆直接按住了闺蜜,然后老公对闺蜜实施了强奸。

闺蜜回去后就报了警,然后把夫妻二人给告上了法庭,最终两人均以强奸罪入刑。起初老婆不服提出了上诉,强奸闺蜜的明明是我老公,为啥我会被判强奸罪,我也没这能力啊。可这是有法所依的,当协助他人强奸妇女就是强奸者的同伙,所以均以强奸罪判刑。

通过第一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女性独自去强奸男性是构不成强奸罪的,因为没法所依,强奸罪主要是用来保护妇女的,犯罪主体是男人,女人不行,只能判个强制猥亵罪。

通过第二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大多数男性遇到这种事情后看的都是很开的,只要身体没有受到伤害,几乎也就笑笑就过去了,并不会去报警,更不会去告她们,甚至有还希望再次能够遇到的。按道理来讲一个女性独自去强奸一个男性,如果男性不愿意的话应该是实施不了强奸的。这也就是为啥女性独自强奸男性是定不了强奸罪的原因。可能后续会完善法律,会把女性强奸男性定为强奸罪。

通过第三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女性确实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不过前提就是协助他人实施了强奸,此时她就是强奸者的同伙,所以自然也会以强奸罪定她。

最后呢就是:作为女孩子一定要矜持一些,找一个自己爱的人才是最好的,不要去干这糊涂事。作为男孩子在外也一定要自己保护好自己。

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

2007年,河北永年县发生一起三名女性强奸一男子(16岁),致其休克送医的案件,但最终却因《刑法》未规定强奸罪包含女性对男性的性侵害,而未能以强奸行为最终定罪。

案例

2007年,家住河北永年县的周某(16岁)应女朋友邀请参加聚会吃饭,席间一起吃饭的除了女朋友张某外,还有张某的两个女性朋友。(年纪都在30岁左右)

席间趁周某上厕所,三名女子在周某酒杯中倒入“催情类药物”,且不断的给周某敬酒。酒醉后的周某被三名女子带到酒店,随即被施以性侵,但可能在酒精及药物的作用下,周某后续发生休克,紧急送医院抢救才得以脱离危险。

周某就医期间,其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三名女子对罪行也供认不讳,但最终公安机关却未能向检查机关移送起诉。而未能起诉定罪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刑法》未规定强奸罪包含女性对男性(男童)的性侵犯。

女性性侵犯一般被定性为强制猥亵或故意伤害罪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认定女性实施强奸行为可定罪为强奸,所以目前一般根据受害人年龄(14岁)做不同判处:

对于不满14岁的男童,如果女性对其施以性侵犯,那有可能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最高将面临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对于年满14周岁的男子,如果女性对其施以性侵犯,那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强制猥亵”,或者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的,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西方国家“儿童保护”

说实话,其实每年好像都能从媒体端看到西方国家出现成年女性强奸未成年男童的案例。正是因为此类事件在西方国家较为“常见”,所以政府在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考虑下,设立了关于“女性强奸儿童罪”的罪名,且有严厉的处罚措施。

结语

在中国境内,从《刑法》角度来看,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但依旧会面临其他罪名的认定。

程铮 分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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