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夫妻在其中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行为,这算不算强奸?有什么法律依据?

合法夫妻在其中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行为,这算不算强奸?有什么法律依据?

一位当律师的朋友告诉我:老婆强迫老公每晚“交公粮”其实可以算作“强奸”的一种,一种只针对男性的“强奸”,它所造成的后果甚至比家暴还要可怕。2021年《民法典》针对夫妻关系出台了很多新的规定,对于夫妻生活也做了很多约束。例如:故意隐瞒配偶自己有艾滋病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丈夫不给妻子生活费的,也属于违法行为;夫妻双方有一方经常夜不归宿,并且对孩子和配偶不闻不问的,情节严重者将面临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民法典》所出台的这些新规定中,有一条瞬间引起了热议: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是强奸行为。

这条新规出来后,女性朋友们看完后更是拍手叫好,毕竟在我们的认知里,只要是合法夫妻,那么就能够发生亲密关系,这一切都是合法合规的事情,毕竟两人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法律的保护下,两口子有亲密行为不是很正常的吗?

但是有一种情况却比较特殊,那就是夫妻其中一方想要发生亲密关系,但是另一方因为某些原因不同意,此时如果另一方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那么这种行为是否会触犯法律呢?

2021年11月,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婚内强奸获刑的案例,该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案情回顾:案例一据新闻报道,犯罪嫌疑人赵某与受害人王某本是一对夫妻,后来因为感情破裂,在2021年4月22日,王某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期间,王某从家中搬出去住,两人处于分居状态。但是在起诉离婚的一周后,赵某借着酒意跑到王某家中故意闹事,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要求与王某发生关系。

王某试图反抗并表示自己处于生理期,最后赵某未遂后离开王某家。

在赵某离开后,王某越想此事越觉得气愤,也更加坚定了离婚的想法,于是以强奸罪把丈夫赵某告上了法院。

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认为,赵某和王某已经处于分居状态,并且妻子王某已经向法院明确提出了离婚的要求,那就证明双方的婚姻状态不稳地。

在这种不稳定的情况下,丈夫赵某违背妻子意志,强行要与之发生关系,这个目的性已经非常明确,其行为也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后来,主审法官鉴于王某和赵某的孩子太小,而王某也在庭上希望能对丈夫”宽大处理“,最终丈夫赵某的行为依法减轻,判为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这起案件从表面上看就像是普通夫妻之间的感情纠纷,但是法官最后却判了丈夫强奸罪,并处以8个月的有期徒刑,如此重的惩罚结果,主要是因为这起案件并非普通的强奸,而是存在于夫妻婚姻中的“强奸行为”。

我们来科普下:什么是婚内强奸罪?根据法律上的定义,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婚内强奸现象的发生率在逐年增长,法院受理的婚内强奸案件也越来越多,但因为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对婚内强奸的罪责,所以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从多个角度去考虑。

而判断是否属于婚内强奸行为,要看其中两点:

1、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个婚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二人从民政局拿到结婚证的那天开始算起,直到两人领取离婚证或者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下达之日,这个时间段内都算婚姻存续期间,不管两人分居多少年,只要没有履行离婚手续,那么就算夫妻关系。

所以,构成婚内强奸的大前提就是,夫妻俩的婚姻关系不正常,要么处于离婚诉讼,要么处于分居状态。

2、是否存在强迫与被强迫的关系。我国法律对于强奸罪的定义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X关系的行为。

因此,如果妻子不同意发生亲密关系,丈夫要是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比如用酒灌醉、下药、用照片或者视频相要挟、甚至以家人、孩子或者离婚协议作威胁等,都可以视为违背了妇女意志。

如果妻子同意,那么即使两人不再是夫妻也不属于强奸,但只要妻子不同意,那么丈夫的行为就涉及到了违法。

看到此,或许很多男性朋友们会觉得不公平,甚至有些男性朋友们会表示:如果是妻子强迫丈夫呢?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呢?

在生活中,男女之间有一个特别有意思的说法,叫做“交公粮”。很多女性朋友为了保证婚姻的忠诚度,每隔一段时间会要求丈夫交一次“公粮”,如果丈夫不履行这个义务,那么妻子就会认为丈夫在外面“沾花惹草”。

因此,有些女性朋友性格本就多疑多虑,一旦丈夫不积极“交公粮”,就怀疑丈夫对感情不忠贞,而有些妻子做法比较极端,一旦丈夫表示拒绝,就会以各种手段胁迫丈夫就范,让很多丈夫感觉苦不堪言。

那么,对于妻子的这种强迫式要求亲密行为的做法,是否也属于婚内强奸呢?或许很多人会表示:“遇到这种情况,男性就不要‘得了便宜卖乖’了,反正对于男性来说一点损失也没有。有什么关系?”

实则不然,婚姻中夫妻间的关系应该是建立在平等和互相尊重上的,因为爱是平等的,只有彼此间互相尊重,感情才能稳定长久。

一位当律师的朋友告诉我:婚姻中,妻子要求丈夫每天晚上必须“交公粮”其实可以算作“婚内强奸”的一种,一种只针对男性的“强奸”,它所造成的后果甚至比家暴还要可怕。在婚姻中,女性可以成为受害者,男性同样也能成为受害者。

2005年,安徽长丰县曾发生一起令人咋舌的女性犯罪案件:妻子在丈夫感冒病重期间强行要求丈夫“交公粮”,丈夫因身体不适表示拒绝,妻子遂意以暴力手段胁迫 ,最终导致丈夫丧失男性功能。

以案说法:案例二2005年7月份,安徽长丰县某村,口吐白沫,陷入昏迷的陈某被家人连夜送往县医院抢救,在经过医院2个小时的抢救后,陈某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经医生诊断其彻底丧失了男性功能。

陈某的母亲听到这个消息后,一怒之下把儿媳妇王某以强奸的罪名告上法院。

这件事在当地引起了众议,而陈某和王某两家人也因此闹的不可开交。王某父母表示,夫妻之间发生亲密关系天经地义,如今陈某事后出现意外,完全是自己身体不行,跟旁人无关。

但是陈某的母亲则表示,儿媳妇王某平时生活作风霸道泼辣,凡事处处欺压自己儿子,两人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而且陈某在4月份时已经向法院提出与王某离婚,要求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但是王某却依然赖在陈某家中不走。

甚至在陈某感冒病重期间,妻子王某不止一次地要求陈某“交公粮”,在陈某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舒服的情况下,王某却以陈某私密照片做要挟,以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所以才导致陈某昏迷,落下终身残疾。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能看到什么?这起案件出来后,很多人都笑谈丈夫陈某不识抬举,丝毫不觉得妻子王某的做法有错,但是换一个角度来看,如果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后导致妻子终身残疾呢?恐怕等待丈夫的将会是更严重的刑罚。

正因为在很多人的主观印象里,男性是不可能被女性强奸的,就算是遭到了女性的骚扰,那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因此生活中很多男性总会在不知不觉里就被猥亵,甚至强奸,但是他们从来不会为自己发声,有些人还会为此沾沾自喜,觉得自己特别有人格魅力,占了便宜,深受女性喜欢。

我国法律上虽然没有女性强奸罪,但并不代表女性就能随意犯罪,犯罪后不会受到惩罚。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中规定:如果一个女人侵犯男性,只要不限制人身自由,是不能以强奸定罪,只能按照强制猥亵罪处罚。

但如果在侵犯过程中,伤害到男性身体,则按故意伤害罪所以进行判定。

所以女性强奸男性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可以按照强制猥亵和故意伤害来判处。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妻子王某违背了哪些法律?

1、在这起案例中,丈夫陈某已经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求,但是妻子王某却赖在陈某家中不愿意离开,这种不离家的行为,明显是不履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陈某完全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2、其次,妻子王某明知丈夫身体不适,丈夫也明确表示了拒绝,但王某却以私密照片做要挟,利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罪。

3、在事后王某导致陈某受伤,让陈某身体落下了终身残疾,这也已经涉及到了故意伤害。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写到最后。通过上面两起案件,我们可以得出:合法夫妻在其中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行为,这属于强奸,也属于违法行为。

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女性强迫男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虽然不会被判强奸罪,但依然违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要以为可以钻法律的空子,人要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同时,也提醒广大男性朋友,出门在外,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如果受到侵害,不要选择沉默,一定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婚姻中男女双方的关系是平等的,既然婚姻感情出现了破裂,既然已经无法修补了,那就彼此给对方留下最后的美好,好聚好散,强扭的瓜注定不甜。

合法夫妻在其中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行为,这算不算强奸?有什么法律依据?

看到这个答题,婚内强行的性行为,还真够不上强奸罪,于是有的人就觉得这是与法律相悖的,因为强奸罪的定义,是以违背妇女的意志为标准的,其实不然,因为婚内的夫妻生活是受法律保护的,我觉得真要出现了这种情况,只能按伤害处理,其实伤害的鉴定也是很严格的,没有重大的伤情,法律也是无可奈何的。

因此,就给一些采用暴力,与婚内的妻子强行性行为的人钻了空子,真让婚内的妻子无可奈何,而唯一的避免,只能在感情出现裂痕的时候,婚内的妻子,只能离开自己的丈夫,也就是婚内的分居生活。

当然在婚内强行性行为的问题上,也不排除一些做妻子的对性的反感,和对自己丈夫的反感,而拒绝履行做妻子的义务。

因此本人建议,为了家庭的和谐,做妻子的如果在生理上出现性的反感,需要赶快就医,如果在心理上出现反感,希望以家庭责任为重,尽自己当妻子的责任。

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好聚好散。

但是,话又说回来,婚外情发生的性行为,虽然不在婚内,但却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因此,法律也无可奈何,只能用道德谴责他们,或者他们以夫妻的方式生活在一起,才能追究他们的非法行为,也就是重婚罪。

其实,一些婚内妻子拒绝性生活,也是有很多原因的,比如家庭负担的过重,是身体出现了亚健康,或是在事业上受到挫折,而加重的心理负担,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能力,对于这一点,做丈夫的应该多一些理解,或者好言相慰,或是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靠相互支持,相互理解,而增进感情。

在有感情的基础上进行性行为,那是美好的,强势于强行的性行为,就像强奸犯一样,自己的心里也有阴影。

由于丈夫的不检点,或是另一方的过错,在离婚的时候,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是要付出代价的,也就是财产分割的时候,所得财产受到损失。

这就造成了一些有心机的人,在嫌弃自己的妻子或丈之前,就已经转移了他的财产,给他们离异时财产分割造成很大的困难。

合法夫妻在其中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行为,这算不算强奸?有什么法律依据?

其实算很多人会说合法夫妻在行使夫妻生活,应该是没问题的,但我们看一看法条对强奸妇女的解释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另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即算做强奸(因为女性在力量方面弱于男性,此规定为了保护女性)。所以题主说出的问题,其实算作强奸。

但是,一般在婚姻存续期间,在没有存在分居等感情破裂前兆的情况下,一般发生性行为是很难界定为婚内强奸的。除非有很好的视频或者身体伤害或者录音等确凿证据证明该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

在婚姻存续期间,并且存在分居等感情破裂前兆的情况下,这个时候发生的性行为被判定为婚内强奸就会有更大几率。

所以不论什么时候,更应该尊重妇女的性自主权。

合法夫妻在其中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行为,这算不算强奸?有什么法律依据?

算猥亵

合法夫妻在有性能力的情况,互相满足性要求,解决性需求是正常的。

但是在另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多半是丈夫强迫妻子。

1.妻子特殊生理期。妻子身体比较弱,心烦,担心丈夫性器官不卫生将病菌带入体内,感染疾病。妻极力反对与丈夫发生性关系。

2,妻子重病期。患癌症,心脏病,高血压以及妇科疾病,本身疼痛难忍,而有的男的,不顾妻子的身体如何,一味追求自己的性欲要求,妻子忍着病痛反抗。

3,家有人的情况下,丈夫当着众人面,强行把妻子拉入里屋,欲发生关系。妻子觉得似畜牲猪狗交配不避人。人是有脸面的,没有脸面让人当话把讲,妻子拼命反抗。

4,夫妻分居期。夫妻感情破裂准备办离婚手续,只是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暂时没达成协议。夫妻分居,妻另租房住多年。夫设计骗进妻租屋,强行与妻发生关系。妻对夫早已厌恶,拼死不让夫沾边。

以上几种情形均违背妇女的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妇女强行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但由于发生在婚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国《刑法》没有婚内强奸罪。在《刑法》尚未修改前,不能按强奸罪处理。

那么上述4种情形之一的,算不算犯罪呢?我说既遂就是犯罪。未遂的可不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能按强奸罪,那就按猥亵罪定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合法夫妻在其中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行为,这算不算强奸?有什么法律依据?

算,只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都属于强奸。

在界定关系的时候,必须要明确关系构成的要件,如果是违背女性意愿下发生关系,无论是否双方为夫妻关系,均属于侵犯。

相关问题其实早有判例案例一:上海,1997年。

被害人钱某(女)于1996年6月向当地法院起诉与丈夫王某(男)离婚,但通过双方陈词,当地法院认为夫妻情感关系并未破裂,故驳回了相应请求。1997年3月王某再次提起诉讼理论,至10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而在二人尚未正式离婚前(意思是还未签字确认),二人仍旧共同生活在原有住房内,但处于分居状态。一日夜晚,钱某在房间内收拾衣物,王某进屋内要求与其发生关系,却遭到了钱某的拒绝。

所以王某便以暴力手段与钱某发生了关系,随后钱某立即报警。而最终王某则以强奸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从该关系中可以看出,王某和钱某虽然并未正式离婚,即处于婚姻存续期之内,但是而这已然发生了情感破裂,以及王某违背了钱某的主体意愿,同时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故而构成了强奸罪。

案例二,大庆,2001年。

被害人程某(女)因家庭关系不和谐,故而导致草率与男友吴某(男)领证,但未举办结婚仪式,二人也未进行共同生活。而之后程某忽然决定与吴某离婚,导致吴某认为自己“被耍”,故而到程某的工作场所将其骗入自己家中,以暴力手段与之强行发生了关系。事后,吴某立即报警。

最终吴某因强奸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从该事件可以发现,以暴力手段未必妇女主体意愿而强行发生关系,无论二者是否为夫妻,均视为强奸。

两个案例均引自于作者骆琼在《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所发表的论文《“婚内强奸”的认定困境及解困的基本思路》。

所以各位注意,对于妻子来说,如果对方不愿意,可以劝到她原因,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在其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发生关系,那就属于强奸。

当然,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是存在一定被动性所以,还是要看现实情况进行具体定夺。有些情况不能够仅以“是否发生关系”、“是否违背主观意愿”作为主张的理由。

因为在界定强奸案的过程中,一个首要因素是关系的发生。但是,夫妻双方发生关系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因此,基于夫妻关系,关系的发生并不能够界定是否“强行”。

对此则需要其他的界定手段,比较常见的方法就是验伤,以及盘问。然而,夫妻生活是比较私密的事情,这又涉及到对于细节中主体情绪的判断。

那么,往往此类问题很难定案,除非有明确的证据。可是,证据要明确到什么程度?总不能带着录像去报案吧?

这也导致很多“婚内强奸”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

另外,夫妻之间的关系也是床头打架,床位和,丈夫可以通过安抚对方情绪来解决问题,并且承诺和积极的自律。而从妻子角度来看,对方行为很多时候都处于情感压抑,亦或者是酗酒导致行为失控,其也很难通过心理障碍将丈夫送进去。

这也就导致了很多涉及“婚内强奸”的情况最后不了了之。

当然,笔者也并非强调所有事情都必须要做到铢锱必较。

而是就问题帮助大家认识到一些行为的客观定义,特别是对于女性而言,应有明确的知识作为基础来保护自己。

但是,就夫妻之间的关系来说,夫妻双方都应该找到适合的度,有些事情,开不得玩笑。

合法夫妻在其中一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行为,这算不算强奸?有什么法律依据?

谢友之邀!

答题:婚内强行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为什么?此题没有例举和提示,先解释中间重要关键词,“婚内”婚内指及将完婚或以完婚所共同的认可,这种关系也是在双方共同达成共识与目标的基础之上的共同体细。假如所针对主题这种性质问题的发生,法律没有针对这种性质的规定!有缘才是爱,有爱便有情,没有这种性质的存在,是不是一种欺骗?有爱情的存在可能就有性行为的发生,是保守?还是洁操,此定义取之于文化和礼仪。

法律是建立建全人生与社会的基制和匡架,礼仪道德才是捆绑的人生。为背于法律是无识法律的底线,为背于礼仪和思想品德那不是人生,礼仪之邦当取之于文明。爱情与婚姻是基建于双方的态度和认可,而在不认可的情况之下只能保持一段距离,如果是有双方共同在民政局有共同认所领取到结婚证的两性关系属于合法夫妻!性及生理,是冲动,也是在不理性之中所犯下的过错与对文化与礼仪之不简典之举,也是在为背理性礼仪之举中所犯的过错行为。

在生活长规的例举之中这种性质很多,这两种结果男女都有共同类似的问题。法取之于礼,礼取之度,指原则问题的出现。婚内强行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答:不是,指在领取结婚证之后同居的情况之下不构成强奸,取之于礼,这种性质和和行为只是跟礼仪和伦理有关,只是所用到了为背礼仪与散失伦理之举,思想品德的败坏。有人说所针对性质的法律关系之中有提到在男女不情愿的情节之中强行发生性行为就是强奸,构成犯罪吗?这一点是针对什么原因与在什么情况之中所发生给出的判断和结果。针对此主题的性质法律无法给出正确的解释,“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性质的问题也就是属于两者之中的家事。

论语:“选择了希望和爱情的存在是一份责任,更是一份当待;礼仪与思想总不是游戏的木偶,真爱与真理与共于比此之间!表其于花,风霜雨打残折,心取之藕莲,百年末老”!谨以此文献给热恋之中的男女们。谢谢大家阅读!

Jay 分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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