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者犯罪的时候没有释放体液,拿什么证据可以定对方的罪?

还有这?不释放体液,别憋坏了。就是没有释放体液,也可以找到对方的痕迹,也会有证据证明的。

强奸罪,是有主观故意,违背女方意愿,发生关系,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就构成强奸罪。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只要做了,就会有蛛丝马迹,就会有证据的。并没有说强奸犯罪时候没有释放体液就不是强奸罪了。一般是难以控制的,象火山喷发挡不住,很难不释放体液的。就是真硬憋着不释放,只要发生关系,也会找到证据的。

象手指头抠人家的鼻子,手指头没事,鼻子会没事吗?鼻子有没有抠过的痕迹,鼻有没有肿胀?鼻子上有没有手指印?有遗留的汗毛没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的。还有视频照片、对话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的。

没有释放体液,只是增加了工作的难度,并不是说没有办法治罪了。只要干了坏事,总有办法证明的,有了证据证明,就难以逃脱制裁。即便一次逃脱,下一次就不会那么侥幸。要想不被制裁,不被定罪,还是遵纪守法,不要干坏事!

强奸者犯罪的时候没有释放体液,拿什么证据可以定对方的罪?

1990年暑假期间,邻村一户居民到派出所报案:自己十一岁的女儿,被本村一个二十七岁的男人三儿“欺负了”。要求派出所处理。

派出所立即派了治安联防队员以及一名干警,迅速出动。不到二十分钟,就把报案人的女儿以及嫌疑人三儿,用警用三轮摩托车拉回了派出所。分别隔离讯问。同时又邀请了乡卫生院的妇产科大夫,对女童身体进行了检查。

这个大夫责任心很强。配合过多次公安的工作。她不仅发现了一根私处的毛,还把女童私处的污渍也用纸提取了。同时发现了红肿的擦痕,并记录在案。此后这些证据,都成了三儿强奸罪的证据。

三儿嘴硬的很。一直不承认他犯了案。审了一个多小时,口供一会儿一个样。逐渐向自圆其说靠拢。气得一个年轻干警要用警棍儿揍他,被所长喝止了——指导员老任回来了。

老任时年五十出头,长得瘦,力气奇大。身手敏捷,头脑非常“狡猾”:和人谈话时,从来不直奔主题。而是漫无边界,海阔天空地闲谝上一顿。最后从你意料不到的地方,突然发问。往往人们在不经意间,就暴露了真实的想法。然后抓住破绽,直捣黄龙。案子就顺利地拿下来了。

这次,老任又故技重施了:进门以后,首先清退了周围的人员,接着坐下来。掏出烟来,顺手扔给对方一枝。也不管他吸不吸,就自顾自地吸上了。

老任烟瘾很大。抽了五六枝,又喝了一杯水。看见嫌疑人也把烟凑到炉子里烧过的捅火条上点着了,贪婪地吸起来。他就漫不经心地问道:你爹盖那三间新房子,花了不少钱吧?接着又是一通拉瓜儿,扯蔓子,不着边际地闲聊。好像是闲的没事干了,找个人打发时间似的。

俩人正聊的热乎的时候,老任突然发问:哎!你把避孕套套放到那里去了?

嫌疑人猝不及防,顺口答道塞到我袜子里面了。突然就满头大汗,浑身发抖了。

老任不动声色:那就拿出来吧。我知道,你干这事儿也不是第一次了。很有反侦察能力嘛!说说,为啥放在袜子里呀?……

嫌疑人就一五一十地把强奸女童的多次行为,全部交代了。并强调自己并没有插入,就是在外面……这个说法,也得到了技术检验的支持。套套上的硅油,与女童私处提取的污渍和擦痕可以相印证。而他脱落的阴毛,也成了证据链条上的一环:你的体毛,怎么能在女童的内裤里发现了呢?

最后,这个三儿被判了七年,罪名仍然是强奸——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只要性器官接触,就构成强奸罪了。

强奸者犯罪的时候没有释放体液,拿什么证据可以定对方的罪?

人过留痕,雁过留声。

既然犯罪分子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他一定会在作案现场留下痕迹

绝大多数的强奸罪犯会在被害人身上或者作案现场留下体液,可是也有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销毁体液或者根本就没有留下体液的,比如有些强奸未遂的案件。

公安机关在侦查强奸案件时,会采取各种措施,尽一切可能去搜集证据。能够搜集到罪犯留下的体液,那当然最好不过了。但是,只要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即使没有搜集到罪犯的分泌物,也照样定罪判刑。

这里讲一个案例。

十几年前,某地发生了一起强奸未遂案。

一个企业的老总,有天晚上招待客户,他叫刚上班时间不长的女大学生小A陪同。酒足饭饱,送走了客户。老总在酒店开了个房间,说还有事,让小A到房间去。进了房间,老总借着酒劲盖脸,就开始说疯话。小A见势不妙,想离开房间。老总把小A按在床上,扯开女孩的衣襟,又脱了自己的衣服。小A拼命反抗,脸上被打了两巴掌。老总敞着怀去亲小A,小A情急之中在他的胸口狠狠咬了一口。男人护疼,一下子松开了手。小A乘机爬起来,打开房门逃了出去。

当天晚上,小A就报了警。

公安机关出警后,对那个男人立案、刑拘。

男人认为两个人之间的事,又没有证人,更没有实质上发生性行为,一口咬定是两个人闹着玩,女孩子恼了,面子上过不去才报警的。

后来,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证据,认为有被害人陈述、报警(出警)记录、公安机关現场勘察笔录、女孩子伤情鉴定(面部轻微伤、胳膊上有掐痕)、女孩子被扯坏的衣襟等物证、男人胸口的伤情鉴定(牙痕印记很清晰)等证据,可以认定强奸未遂。

起诉到法院。

开庭审理过程中,在证据面前,被告人也承认自己想与女孩子发生性关系,因为女孩子反抗而未成。法院最终作出了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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