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主动递套,强奸犯罪成立吗?

首先说明一点,虽然在性侵的时候,女生最后选择了妥协,有事情的表面上来看的话,女孩在无声的选择了默认这种事情的发生,事实上这种情况的强奸犯是成立的。

什么是强J?

简单的说,就是违背被侵害人意愿,强制与被侵犯人发生关系的行为,属于强J。

这种事情的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也有一些人认为这种女孩的暗示,不属于强J.从而向更高的层次发展。

女生之所以这么做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安全着想,在面对歹徒如果不这么做的话,可能自己会有生命危险,在我国强J杀人的案件很多,大多都是因为女孩拒不“配合”。导致性侵者情绪失控,而导致的惨状。

当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主动递套,强奸犯成立吗?

首先我先摆明观点,面对这种事情,强J的罪名肯定是成立的。其实强J本身已经是违背了女孩的意愿,没有任何一个女孩,面对一个不熟悉的人,会和对方发生性行为。

其实这种递套的方式,往往会最聪明的方式,就是为了对自己的安全的负责,一方面是为了自己人身安全负责,其次是为了自己以后负责,万一在强J过程中,造成女方怀孕的事情,这样的事情,对女孩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在性侵之前已经是违背了女孩的意愿,而之后女孩采取的种种的自保行为,都是在违背女孩意愿之后发生的事情。

如果在性侵开始之前,女孩主动递给你安全套以后,就是女生默认了这次事情的产生,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是不构成强J.的。凡事都要有一个先来后到。

本题目已经提出了,当性侵无法避免时,这句话已经说明了,女孩已经没有退路了,如果在进行反抗的时候,很有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小的损失,甚至会危及生命。

女孩是处于无奈只能选择妥协,来使得自己的伤害降到最小化。并不是女孩默认了性侵人的行为。其实强迫人做出选择,在法律上也是有明文规定的。这种情况也是犯法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这种行为还是属于违法行为,随便表面看起来最后是“妥协”了。但是这种妥协不是真正的妥协,不是发自内心的妥协,而是将自己的伤害降到最小的一种方式。凡是涉及到“强奸”二字的行为,全部都属于违法行为,已经是违背上受害者的真实意愿,而强迫发生的事情。

当被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主动递套,强奸犯罪成立吗?

案件要点:

小花苦苦哀求,张三苦苦相逼,并拿出安全套说一次没事,小花急忙呼救,但是此时厕所没有其他人,见此情形,小花主动拿出了自己身上的安全套,和张三发生了关系。完事之后,张三仍旧不依不饶,又发生了一次。

案情简介:

小花、女、23岁、广东人、系某省师范大学学生、与小明是情侣关系。

小明、男、23岁、河南人、也是该校学生,大一开学军训的时候,小花在操场唱了一首《晴天》当唱到“从前有个人爱你很久”的时候触动了小明的心弦,默默地喜欢上了小花,没想到小花也是芳心暗许,在看到小明第一眼的时候,就感觉是自己的真命天子。

在同宿舍小丽的撮合下,就很快走到了一起。而且,二人竟是同年同月同日生,真是奇妙的缘分。

张三是高小花一届的学长,25岁,山东人,由于本地高考过于激烈,所以高中复读了一年,当时小花来学校,正是他接的火车站,当时就感觉小花很漂亮,暗暗下定决心一定要追上小花,为此甚至不惜与当时的对象分手。

只是还没有来得及表白,竟然被学弟小明同学捷足先登了,心中暗暗后悔,平时总是明里暗里的针对小明。但是小明为人大度,一直也没有放在心上。

张三由于高一界,长相帅气兼之情商很高,又是富二代,平时很受大家的欢迎,是低年级学妹心目中的理想学长,尤其是小丽,是张三的第一粉丝。

小丽、女、23岁、江苏人,是小花最好的闺蜜平时无论上课还是吃饭总是在一起,甚至二人还养了一只泰迪,取名花丽。有时,还受小明的嫉妒,多次埋怨小丽是个大大的电灯泡。小丽则说,小明忘恩负义,过河拆桥,小明一时无语。

张三呢,由于暗恋小花,多次假借辅导小丽的功课,趁机接近小花,总是给小丽买礼物,不时也给小花买一份,小丽由于喜欢张三,以为接近自己是喜欢自己。加上张三也是情场老手了,高中时期就处了好几个对象,大学一进校园就和高中对象结束,找了上一届的学姐,也是因为小花的缘故,才分手的。

最后,张三实在是没有赢得小花的芳心,退而求其次,转而追求小丽,也是迅速的成功了。

张三很会为人处事,也十分大方,经常叫小明打游戏,传授各种大学生活经验,加之小丽的助攻,四个人也就越处越好了,张三成为了他们当中的老大哥。

事情的转折点发生在大四,小花由于成绩优异,被学校保研了,简直是家族的骄傲,她们家世代农民,就出了这么一个大学生,小花也是十分争气,虽然小丽学习很差,一天和她形影不离并没有受到她的影响,大学年年拿奖学金,生活费从来没有给家里要过。

甚至有时候,小明花费超支,还得补贴小明,买游戏皮肤等等,由于二人真心相爱,也就一直没有什么矛盾。

张三得知小花考研了,准备庆祝一下,给大家一说,大家也是正有此意,并且说要带大家长长见识,去市区新开的那个酒吧。花费他一个人全包,大家平时多受张三的照顾,也就没有再想什么。

小明原本考虑的是他们二人庆祝,毕竟好久没在一起了,让小花在网上买了安全套,准备去开房,小花说,去完酒吧,晚上那就不回学校了,在外面住,小明这才高兴起来。

当晚,一行四人,坐着大哥张三的私人小车径直前往了酒吧。

进了酒吧,真是热闹非凡,灯光时明时暗,相互之前都听不到说话,还得用手机打字交流。张三一看就是经常来酒吧的,和老板竟是熟人,很快安排了一个最好的位置。

张三故意点了后劲很大的酒,其他三人并未发觉,酒过三巡,大家也都放开了,小花问小明,自己考上了研究生,准备的什么礼物。

小明谎称准备的是马丁马吉拉的replica香水,小花顿时心花怒放,张三发现了异样,给小明发信息,这会商店还没打烊,赶快去吧,还给了小明转了5000元钱,小明说随后还你。

谎称要上厕所,就赶紧出去了。

张三、小花、小丽三人在酒吧继续喝酒,也许是过于高兴,小花多喝了一些,平时基本上并不喝酒,现在已经是远远超出了自己的酒量。由于酒的缘故,酒劲还没上来,自己并不知情。

过来好久,小花见小明一直没有回来,就要拉上小花去厕所找小明,小花说人家给你买礼物了,又没有给我买,不去,张三则乘机说自己也要上厕所,就扶着小花一起去了。

到了厕所,小花并没有找到小明,加上酒劲上来了,摔了一跤,张三立刻扶起,小花急忙推开,没想到又一个没站稳,摔倒了张三的怀里,现在是夏天,张三头脑也不清醒了,原来他还是一直喜欢这小花,就趁机要和小花发生关系。

小花苦苦哀求,张三苦苦相逼,并拿出安全套说一次没事,小花急忙呼救,但是此时厕所没有其他人,见此情形,小花主动拿出了自己身上的安全套,和张三发生了关系。完事之后,张三仍旧不依不饶,又发生了一次。

从厕所出来之后,小花拉上小丽就回到了学校。小明买上马丁马吉拉的replica香水,返回酒吧,发现大家都走了,十分生气,给小花打电话是关机,给小丽打电话,说是回学校了,也就没有再多问。

回到宿舍,给舍友借了钱,还给张三。

那么,当被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主动递套,强奸犯罪成立吗?

如何评价张三的行为。

法律分析:

所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以及幼女)对性行为的自己决定权,也叫性自主权。性自主权不仅包括是否性交的决定权,也包括性交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的决定权。

本案中,行为人张三违背了被害人小花的意愿,强行两次和小花发生了关系,侵犯了女性的自主选择权,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强奸罪的既遂。

那么主动递套,是否可以理解为自愿,强奸罪是否还能成立呢?

在本案中,被害人小花苦苦哀求后,已知性侵无法避免时,为了最大程度地减轻伤害,主动递套,系紧急情况下的权宜之计,不是其真正“自愿”的表示,而属被威胁、胁迫情况下,不得已作出的行为,并不妨碍强奸罪的成立。

当受害人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面对体力、精力都远胜于自己的行为人时,在无法逃避行为人对自己的侵犯,为了避免行为人对自己造成更大的伤害,主动递给行为人安全套的行为,是无奈之举,也可以说是此时唯一的明智之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本案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情形呢?

据案情了解,当时酒吧的厕所,只有张三和小花两个人,小花呼救后,并未有其他人出现,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情形,不应在法定刑升格内量刑,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行为人张三在厕所趁小花醉酒,无法逃脱,违背被害人小花的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侵犯了被害人的性的自主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张三的刑事责任。

另外,行为人张三与被害人小花系朋友关系,被害人出于信任才和张三一起去酒吧庆祝,而且故意支走被害人的男友,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张三系有准备,有预谋的对小花实施的犯罪,并非一时兴起,并且强行两次和小花发生关系,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处以六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为宜。

最后,用一首小诗作结:

明媚佳人入大学,父母亲朋两庆之。

孜孜不倦求学业,赤赤我心向友谊。

原是保研展鹏程,岂料美玉坠污泥。

肖小获罪不足恨,唯愿人间有情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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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主动递套,强奸犯罪成立吗?

当被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主动递套,这样的一个行为,极有可能使案件性质转变,本来涉嫌的强奸,就可能不是强奸了。

强奸三要素,有性侵的想法,违背女的意愿,发生了关系的事实。问题中,有性侵的想法和事实,女孩主动递套,在违背女的意愿上有争议了,女孩不愿意,为什么要主动递套呢?这样的行为,看上去是一种配合的形式,而不是被逼的了,有同意的成分,在强奸定性上就不好确定了。

强奸,一般女的不愿意,都是反抗抵触的,怎么会主动递套呢?当然,女的本意是想既然性侵避免不了,那就把损失降到最低,递套起码保证不得病、不怀孕吧。但是,若侵犯者按照女的示意,接过套照做了,这就形成了一种默契配合了,看着是两厢情愿了,可不是强奸的强行行为了。

若男的没接套,还是按自己的想法硬来,完事后,女的报警,侵犯者就涉嫌构成强奸了。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女的主动递套,侵犯者是不是接了照做了?若是照做了,即不构成强奸。若不是,涉嫌强奸。

女的想法是好的,却不知道因为这样一个行为,会使案件性质转变,使侵犯者逍遥法外,那样就得不偿失了。

长岛雪. 分类: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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