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联、残联这样的参公单位,与行政执法类参公单位,是一回事吗?

文联、残联这样的参公单位,与行政执法类参公单位,是一回事吗?

文联、残联这样的参公单位,与行政执法类参公单位,是一回事吗?当然不是的。

文联、残联和工会、妇联、团委一样,都是人民团体,其成立的依据,是《章程》。文联、残联和工青妇的参公属性,和党委、人大、政协机关的参公属性类似,是人民团体机关参公管理。在市级以上,或者是行政编制充足的县区,人民团体机关可以直接使用行政编制,成为“名符其实”的机关。只是在县区一级,行政编制只有数百,最多的也就一千多,党政机关都使用不过来,更不用说这些人民团体机关了。

因而在县区一级,工青妇、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机关,有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有的直接不设立独立的机构,只在相应的党政机构挂牌。单位设立的,工青妇多使用行政编制,或者部分人员使用行政编制,即使是使用事业编制,也多半参公管理,只有部分人民团体机关不参公。之前的参公管理由县区等地方自行申报,省级公务员管理机关审批,地方执行标准不一,这些人民团体机关有的设立有的不设立,设立的有的参公有的不参公,管理比较混乱。通常来讲,工青妇、文联、残联、科协等机构单独设立并参公管理,其他工商联、计协等单位,即使单独设立,也不一定保证参公管理,直接设置为事业单位的多的是,28个人民团体机关,县区设置的不超过一半。

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是第一批审批参公的单位类型。按职能讲,行政执法是行政类职能,应该由行政机关承担,使用的也是行政编制。但由于行政编制少,这些行政执法机构独立设置的时候,基本上都使用的是事业编制,被划分为行政类事业单位。新的行政执法综合改革中,新设置的农业农村、文体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五领域执法机构,实行的是“局队合一”,虽然设置单独的事业性质的执法机构,但是以局机关的名义执法。将来,行政执法机构彻底改革成为行政单位,或者成为局机关的内设科室的可能性极大。

在新的参公事业单位清理整顿过程中,行政执法类机构按照新《公务员法》第112条之规定,寻找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法律法规依据非常顺利,参公的依据也非常充分,参公管理完全没有问题。当然,这主要是指五领域执法机构,其他行业的执法机构改革还没有完成,是单独设立、保留现状,还是撤销,都没有定下来,更谈不到参公管理了。

而残联、文联等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机关,想找参公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基本上都非常牵强,因为它们执行的就是《章程》,可以拉得上关系的法律法规依据,大都指向政府部门,而非人民团体机关本身。因而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改革,是单独进行的,像工青妇一样由垂直管理机构体制改革指导,和地方的党政机关改革,只能说是大原则相符,没有相应的具体改革措施遵循或者参考。当然,单独设立的人民团体机关,参公管理的属性不大可能有改变。

文联、残联这样的参公单位,与行政执法类参公单位,是一回事吗?

你好,这两类参公的原因并不相同,性质也并不相同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才拥有行政执法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才能拥有行政执法权。

也就是说,基层的行政执法主体应该是行政机关,但是,我国基层公务员编制非常稀少,事业编制相对较多。因此,目前通行的办法是,由事业单位性质的执法大队行使执法权,然后参公管理。

这是行政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进行参公管理。

然后,文联、残联是群团组织,接受党的领导,承担了部分行政职能,因此,进行了参公管理。

因此,一个是事业单位参公,一个是群团组织参公,二者并不完全相同。

另外,我国目前正在进行事业单位改革,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执法大队),其行政职能将划归行政机构,或者整个执法大队转为行政机构,不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

因此,行政执法类的参公单位,要么剥夺行政执法职能,要么转为行政机构,不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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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联、残联这样的参公单位,与行政执法类参公单位,是一回事吗?

先说结论:不一样。

这两种都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正式在编人员都属于广义上的公务员,但都不是真正的公务员。

文联、残联这种单位属于群团组织,不是行政单位,一般工作内容比较务虚,比较轻松。

群团组织规格一般与当地行政单位(如财政局、住建局)平级,一把手高配的情况比较多。如县政协副主席兼文联主席、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县总工会主席。在这种单位,想有实权就算了,不过作为一份工作是极佳的选择:工作清闲、轻松,几乎不担什么责任。

城管执法大队、文化执法大队、交通执法大队这种属于行政执法单位,工作内容都是与大众、企业息息相关的执法活动,工作会比较繁忙,责任会很大。

行政执法单位一般隶属于各行政单位(如文化执法大队隶属于文旅局,交通执法大队隶属于交通局)。

行政执法单位的规格一般比上级行政单位低半级,比如地级市交通执法支队会比正处级的交通局低半级,为副处级。

很多时候,执法大队的队长会有上级行政单位负责兼任,如交通局副局长兼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即便不是由上级副职兼任,一般也会由上级班子成员兼任,如交通局党组成员兼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

这种单位,权力和影响力仅限于自己管辖的一块,对其他单位的影响力几乎没有。工作会很忙,责任会很大。

文联、残联这样的参公单位,与行政执法类参公单位,是一回事吗?

同样是参公单位,文联、残联这样的参公单位和行政执法类参公机构是有很大区别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使用编制不同。文联、残联属于群团组织,不是政府行政机关,因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故参照公务员管理,其机关在编人员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即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同等的工资和晋升待遇,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行政参公,类似的单位还有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而行政执法类参公机构,全称应该是行政执法类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一般为行政机关下属的二层机构,其在编人员和群团组织机关在编人员都可以享受公务员同等的待遇,但实际上使用的是事业编制,而非行政编。一个是行政参公,属于公务员身份,可以在党政机关各部门自由流动,不受什么限制;一个是事业参公,享受公务员待遇,实际上还是事业编制人员,要调入行政机关目前虽然已经基本不受限制,但毕竟属于逆向流动,需要重新进行公务员登记转换身份,两者在身份待遇上是有本质区别的。

第二,改革趋势不同。群团组织目前不参与改革,只是在小范围内进行自我革新,逐步调整内部一些职能和机构设置,整体的编制性质、人员状况不会发生改变。短期内,群团组织应该不会进行较大动作的改革。而行政执法类事业机构一直在进行改革。其中,行政类事业单位已经在2018年党政机构改革中完成,部分归并进入行政机关,部分剥离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改公益一类事业机构,人员在过渡阶段保持参公身份和待遇不变,未来视政策调整分流安置。今后不再允许出现行政类事业机构,不再保留事业“局”。执法类参公机构目前没有统一的改革政策,只是小范围进行改革试点,比如实行五大领域综合执法、局队合一等等,未来改革存在较大的变数,届时是并入行政机关,还是保留参公状态,不得而知。

换言之,群团参公机构以后基本上不会受机构改革的冲击,而行政执法类参公机构则存在很大变数,有一定的改革风险,保障性反而不如群团组织。

事实上,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并不是全部都参公,越往基层参公的越少。比如乡镇综合执法大队,从事的是行政执法职能,但几乎所有的乡镇综合执法大队都没有参公,而是以公益类事业机构的身份代行执法职责,这类机构未来是否会参公,也是未知数。

第三,工作环境不同。主要体现在工作强度上,文联和残联这样的群团组织,考核性指标比较少,工作相对轻松。而执法类事业机构因为承担一定的执法职能,直接面对基层百姓,事情相对比较杂,工作压力会比群团组织大的多。

综上,在文联、残联和行政执法类事业机构之间选择,想轻松、稳定、更有保障,可以选群团组织,反之想要有成就感,更有地位,可以考虑执法类事业机构。

文联、残联这样的参公单位,与行政执法类参公单位,是一回事吗?

凡是参公单位和个人,性质是一样,都是享受公务员应亨受的待遇,退休也是按公务员所规定的条件退休。

但两者都是参公单位,职能是不一样的,文联,残联是社团组织,依法对所管理的对象进行管理,机构要通过民主选举,没有行政执法职能。

执法类如交通执法大队,土地监察执法大地等,

具有上级行政机关赋予的执法权力,工作一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强制手段。执法类参公管理其领导是主管部门报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

但并非所有具有行政执法部门及人员都参公管理,如目前城管执法,机构改革前的执法局所属人员,至目前还是按事业单位的职员来管理。这个问题有待有关领导部门解决。

文联、残联这样的参公单位,与行政执法类参公单位,是一回事吗?

文联是个好单位,可惜一般人去不了,要笔杆子历害,文联主席都是著作等身的人。残联是一个服务性单位,为残疾人服务,功德无量,这两个单位都是参公群团组织,行政执法类参公单位一般是二级事业单位,差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前者是直属单位,后者是二级机构。

Sharon 分类: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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