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就行吗?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就行吗?

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最难实施的,莫过于老楼加装电梯。目前全国的这项工作,在一二楼的反对声中,越来越普及开来,很多地方,老楼加装的电梯一年比一年多,比如北京地区,今年计划加装电梯就达200部以上。

老楼加装电梯的进度只所以加快了进度,主要是各地的实施方案都增加了“两个三分之二”的内容。只要有意向加装电梯的门洞,超过2/3业主同意,和该门洞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居住面积达到门洞总建筑面积2/3以上,既可以申请加装电梯。这样一来,原来的所有业主签字同意的条款没有了,降低了加装电梯的阻力。

但是,加装电梯,对于一楼也确实有一些影响,比如影响了采光、增加了噪音、降低了房屋保值率等等,这些一二楼的利益,在实施当中也需要得到顾及。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做法是 : 只要符合“两个三分之二”的原则,其他业主没有明确反对意见,就可以申请加装电梯。当业主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后,社区、业主委员会开始重新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组织所有业主进行表决,当同意的业主比例达到了“两个三分之二”的基本原则时,既可以进入实际操作阶段。由业主选定施工主体,由实施主体编写施工方案,包括设计、筹资、后期运维等具体内容,对于每户居民要承担的具体金额,也要写清楚。然后由街道牵头到市里相关部门报批。

通过上面的过程可以看出,只要是同意加装电梯的人数和面积达到了“两个三分之二”,这事就得到了基本确认,剩下的就等着开工了。

那么,另外1/3怎么办?这就牵涉到“没有明确反对意见”这一条了。当电梯的实施方案报批下来后,需要在小区和相关门洞公示7天,在这7天里,如果没有提出异议的,就是“没有明确反对意见”,电梯既可以施工。

不过,现在有些地方,已经将其他1/3“没有明确反对意见”这一条去掉了,甚至上海地区还将“两个三分之二”,改成了“两个二分之一”,即50%业主同意,即可施工。这样一来,这项工作就会更加顺利。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就行吗?

谢谢头条回答问题的邀请。在回答问题之前,首先说明我回答问题的基本点是既有商品多层步梯房加梯的老旧小区。其次讲明的是“三分之二”表决的方式是一个什么形式应用的方式?所谓“三分之二”表决方式?实际上就是一个量化的“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管理原则,他是有局限性的、受法律约束的一种组织管理原则。这种组织原则只适用一个组织内部的共同事物的管理,所管理集体表决的事项内容不能突破所管理的对象为原则,其内容不涉及任何个人私有物权的任何处分管理内容。因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设立与处分是法定的原则。所以,用三分之二业主表决同意加梯是不行的,这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因为多层商品步梯房是经政府登记的合法私有财产及住房秩序,业主共同管理的对象是多层步梯房范围内的共同事项的管理内容,电梯不是步梯房的管理事项,加梯行为是突破步梯房管理规则秩序的行为,是不法行为,不法行为是不能用表决的办法来实现其目的的,加梯是部分人在他人既有物权上设立新增物权的获利行为,“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这一普世的法律格言加梯人是应该明白的,任何公民的私有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法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综上只是个人回答问题的观点,敬请指正!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就行吗?

第一,加装电梯政策是政府出台的倡议性文件,它不具备刚性的必须。否则可以规定老旧小区除安全隐患外全部必须加装电梯,反对加装电梯就是违法!第二,加装电梯必然涉及私权领域,私权一致性才是必备的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必然会造成对私权的侵权。第三,如果以一定多数比例强行加装电梯,造成事实上对私权侵权的合法化,那么国家社会的法律体系将被颠覆,人民的合法私权将无法保障。

我们要注意的是加装电梯是一部分人的利益诉求,它不是天然的利益。而相邻权是既有的合法私权。诉求利益在未征得私权拥有者同意,以行为去实现诉求,侵犯了私权是违法的行为。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就行吗?

三分之二同意是程序性,不是实体性,是对公共事务的议事规则或选举规则,而不是加装电梯的实体权利。加装电梯是特定部分人的个人上下楼梯便利欲望的私利索取,并不在三分之二票决权限的范围内,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以票决方式强制加装电梯,以多欺少,以减损部分人合法权益来满足另一部分人私利十分荒唐,依法无据,违宪违法。

以民法典278条为加梯的法理依据是站不住脚的,因为278条是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71条)‘如何使用的规定规范,是个程序性的权力使用,并不是加梯的实体权力。加梯行为过去丶现在丶将来都不构成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何来表决之说。何况加梯是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丶诚信原则丶契约精神等等,侵犯公民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利丶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就行吗?

老楼加装电梯应该按北京市要求做

老楼加装电梯,为什么发生那么多的争议?为什么仅三分之二同意加装行不通?

我们可以北京市的关于加装电梯的文件中深刻理解,管中窥豹一斑。

1.北京市在2016年关于加装电梯的文件,

在文件的(二)报建资料中,“1.増设电梯应征得所在楼栋专有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同时应征得因増设电梯受到采光、通风和噪声直接影响的本单元业主的同意,并应当处理好住宅周边相邻关系。2.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非常明确除了双三分之二以上,还得要本单元业主同意才行!与有些宣传加装电梯,凡是不同意者被扣上自私自利的帽子,进行道德绑架不同的是:北京市公开承认加梯对低层不使用的业主,确实存在受采光、通风、噪音直接影响!与有些人拒不承认加梯对低层有影响,甚是拿规范的的最低标准来衡量,岂不知:影响不是原来就存在就有的,而是加装后造成的新増加的影响!人家为什么凭空接受、忍受本来没有的噪声等影响?

当然,北京提出还要符合国家的法律,规范!例如老楼抗震吗?主体结构受影响吗?消防受影响吗?会产生主体结构裂缝,雨水渗漏,污水改道堵塞上泛水上楼吗?因加梯发生沉降,房屋变危房,谁承担责任?谁负责赔偿?……

好像还没有什么地方明确規定大家的关注?出了问题,都以“谁的房子谁负责”,“业主对加装电梯建设与使用全过程质量安全负总的责任。”有的加梯5年后发生沉降,倾斜,拆除加梯,旧楼变危房,迟迟不能鉴定分析,落实责任。业主无可奈何,只能“心里难受”后悔不已。

2.北京市在2021年的“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文件中,規定:“既有多层住宅的意向及初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加装电梯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专有部分占该单元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且其他业主不持反对意见。”

仍然是保留一票否决权。同时,北京市在加装电梯设计导则中,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凡是抗震不达标的,不得加装电梯。

体现了安全第一,人民生命财产至上的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与国务院,住建部的有条件的加装,业主自愿、协商一致,不強制的规定完全一致!与国务院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要求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对老建筑进行抗震鉴定,有加固修缮价值的进行加固,提升抗震性能完全一致!

房屋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国家宪法,民法典都強调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权神圣,是基本人权!

加梯是高层业主的个人欲望,低层业主维护的是基本权益,高层业主想实现自己的诉求,要看低层业主的同意与否?房子是业主自己通过一生辛苦劳动获得的,是业主真金白银买的,也是大家自愿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的,加梯増加风险,费用,造成高层升值,低层贬值。说到底:加梯不是公共利益,个人诉求一定要得到100%的同意,才能推行。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就行吗?

这个只以人数来定是不可能的。1.人数是前提,只有超双三分二业主赞同,只是达到了一个有方案的意向,是递交申请材料的.必要条件,2,合法合规政府审批,才是能不能装的主题。二条件缺一不可。具体的法律依据,准绳就是民法典278条,多地方政府都以这条新规执行。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指导性文件,规范电梯的加装工作。依法依规,依程序办事,这都是大家都应做到的。某些人打着学习,交流的旗号,歪曲事实,全方位否定政府的惠民政策,制造矛盾,挑动纠纷,以引起社会不安,引发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阻碍政府的民生工程发展工程,居心叵测。

分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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