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堕胎权后,美最高法是如何定义“孕妇受到生命威胁”的?

这是美国的自由,咱们干涉不了。最高法是如何定义的,解释权归法官。只能说收回堕胎权后 ,一部分的女性就有些悲哀的。有的怀孕行为并非符合主观愿望的,而是特殊情况下产生的现象。

刚刚看到一则关于美国的新闻。一位十岁的女孩子被强jiān了。不幸的是,在这之后,她意外怀孕了。十岁的孩子,还是上小学的年纪,就得面对这样糟糕的事情。确实让人觉得可怜。

收回堕胎权后,这个十岁女孩不得不面对残酷的现实,小小年纪就要经历九个多月的妊娠过程,然后生下宝宝。自己还是个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入,如何抚养和自己相隔十岁的孩子。想想都觉得不可思议。

美国这么做,会让那些受过创伤的人如坐针毡。本来身心已经受过一次伤害。不允许堕胎的话,还得整日面对坏人的骨肉。每天都是一种煎熬,惶惶不可终日。

这个世界规则都是给循规蹈矩的人定的。往往是那些不守规矩的人活得更加滋润。而善良合规的人总是战战兢兢,生怕踩雷,越过了红线。

美国最高法如何定义“孕妇受到生命威胁”的?这不是一个中国人所能解释得通的,也不是咱们该管的事情。存在即合理。也许人家美国人民乐意那样呢!

KAI 分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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