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受害人来女士的大女儿是否有权应对其未成年妹妹尽监护责任?

杭州受害人来女士的大女儿是否有权应对其未成年妹妹尽监护责任?

如今母亲遇害身亡,父亲成了犯罪嫌疑人被警方逮捕,两人再婚所生小女儿的抚养权问题引发关注。

来女士小女儿到底由谁来抚养,还得从她家复杂的家族关系开始说起。许某某与来女士均为再婚,二人有一个女儿,今年11岁;许某某与前妻有一个29岁的儿子;来女士与前夫有一个女儿,29岁左右,已经结婚。父母留下的遗产小女儿继承的份额最多,所以生活保障不成问题。

杭州受害人来女士的大女儿是否有权应对其未成年妹妹尽监护责任?

来女士大女儿当然有权应对其未成年妹妹尽监护责任。

依据民法总则,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为祖父母、外祖父母;二为兄、姐;三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目前各合法监护人对抚养小女儿的表态情况

据来女士的前公公及许某某老家浙江省诸暨市球山村村民透露,来女士、许某某双方的父母均已过世。

许某某的弟弟表示,“小女儿与自己的女儿相差一岁,也有伴,愿意抚养小女儿,关爱不会少”;

来女士姐姐称,现在来女士去世、许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自己身患重病,家中还有两个孙辈小孩需要照顾,所以抚养来某利小女儿有一定困难。“管(抚养)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孩子是否由我们照顾)她姐姐会决定的。”

来女士前夫表示,来女士的小女儿应由与其有血缘关系的家属监护,今后的生活费用会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所以即使来女士的大女儿同意扶养小女儿,也要和自己商量。

谁抚养更合适?就怕有些人打着抚养名义,惦记这份遗产。

姐姐:相比之下,大女儿是抚养妹妹的最佳人选。虽然姐姐心里也很不舒服,但姐姐不会伤害妹妹,小女孩是最无辜的,也正是成长关键期,还是由姐姐姐夫带好些。妹妹也不是太小,正逐渐懂事,相信也懂得亲情会接受姐姐关爱。

亲姨妈:理论上姨妈是可以抚养小女孩的,但姨妈年事已高,照顾即将叛逆期的孩子还是很吃力的,虽然小女孩跟着姨妈没有任何心理芥蒂,但如果长期抚养的话,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许家兄弟:许某弟弟有意抚养他哥的女儿,但是小女孩到了许家,难免跟许家人扯上关系,父母留下的阴影可能一辈子都挥之不去,况且也怕许家兄弟动机不纯。

其实由谁抚养不是关键问题,最大的问题是监护人的心理健康水平和人格基础。

未来小女孩需要长期进行心理干预,如果监护人再次给她施加伤害,那么这样累积性的创伤会让孩子无法活下去。所以监护人心理健康水平好,人格完善,要爱心和耐心。这是对监护人最重要的评估标准。同时也要尊重孩子的意见!无论如何,女孩再无力承担任何的伤害了。到底由谁监护她,真的需要相关部门和亲属谨慎评估和选择。

杭州受害人来女士的大女儿是否有权应对其未成年妹妹尽监护责任?

杭州来女士失踪案己告破,丈夫许某残忍地杀妻碎尸弃粪池,可恶至极,等待他的极大可能是极刑。那许某与被害人来女士未成年的十一岁女儿的生活怎么办呢?根据报导,这个案发家庭的小女儿目前由其同母异父的业己成家的姐姐带着。那么这个大姐姐(即来女士的大女儿)是否对其未成年的妹妹拥有监护权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小女儿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己过逝,小女儿的同父异母哥哥和同母异父姐姐就有权监护小女儿的生活。由于哥哥是作为凶手的父亲杀妻图财(房产)的指向受益人,不宜作为小女儿的监护人,那小女儿的监护权只能落在姐姐头上,姐姐应当尽早诉诸法院由法院确定她就是小女儿的合法监护人。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姐姐对这个未成年妹妹生活的监护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姐姐必须保障妹妹健康幸福成长,保证妹妹受良好教育的权利,保证属于妹妹的继承份额财产完好无损,待妹妹成年后完好移交给妹妹。愿妹妹在遇到家庭重大变故后能在大姐姐的呵护下幸福快乐成长,将来成为对社会有用之材。

杭州受害人来女士的大女儿是否有权应对其未成年妹妹尽监护责任?

从法律上来讲来女士的大女儿,当然有她妹妹的监护权。但是,监护来女士小女儿的人,最好的人是来女士自己的亲戚,比如来女士的哥哥姐姐。

但是,她大女儿愿不愿意兼顾还是一个问题,虽然是自己的妹妹,可是,也是自己的妹妹的爸爸杀了自己的妈妈。

再说了,她也已经结婚了,她结婚了也会要生孩子,然后,她也要带自己的孩子,还要管自己的妹妹,她愿不愿意管呢,她有没有那时间管呢?毕竟,也是比较辛苦的事情。

由于来女士的父母,还有许国丽的父母,都已经不再世上了,所以,来女士的小女儿只能跟着他的哥哥姐姐,或者是来女士这边的亲戚,或者是许国利那边的亲戚。

但是,许国利那边的亲戚肯定是靠不住的,因为她的小女儿跟他们也不熟。还有许国利的儿子也不适合,他儿子结婚后又有了自己的家庭,他的老婆孩子对这个妹妹好不好还不一定。

最后:来女士大女儿愿不愿意监护她的妹妹,那都是她自己的事情,不要去道德绑架她,毕竟,她也是受害者,她那么小就离开了妈妈,现在妈妈又死了,她也是一个很少得到母爱的人。

杭州受害人来女士的大女儿是否有权应对其未成年妹妹尽监护责任?

按照法律继承顺序,小女儿第一人选应是许某某的儿子,也就是她的哥哥。第二人选应是异父同母的姐姐,选哥哥还是姐姐要看小女儿要跟谁,除此之外,就是小女儿的外祖父和外祖母(他们已相继去世),然后才能轮到徐某某的弟弟和弟媳,也就是小女儿的叔叔婶婶。据了解,叔婶有收养的愿望。

来女士己经遇害,其丈夫又面临着极刑,他们的小女儿面临着失去双亲的可悲局面,对她的今后的成长显得非常不利,很难决择,这种局面是徐某某一手造成的,实在令人痛恨,来女士的小女儿真的让人可怜。

估计小女儿不会选择哥哥来扶养,也很难选择她的叔婶,那么,很有可能就是异父同母的姐姐,然而,妹妹的爸爸是杀害妈妈的凶手,她们之间会不会存在怨恨心理,这都很难说。

小女儿拥财产(遗产是两套房子、七位数存款),最理想的监护人是她的姐姐,其他人不能保证是冲着小女儿的财产来的,谁到底能当监护人真是个不能草率决定的事,最后有可能还是由法院根据小女儿的意愿做出决定。

11岁未成年,面临这么大的人生变革,如果选不好监护人,未来的人生之旅将充满坎坷和不确定性。

杭州受害人来女士的大女儿是否有权应对其未成年妹妹尽监护责任?

现实情况就是,许某某的家属,来女士大女儿的家属,都不想扶养这个小女儿,小女儿的扶养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烫手的山芋。

谁有义务扶养小女儿

我们先从法律上来看,谁该扶养许某某的小女儿。

扶养小女儿的第一人选是许某某的儿子。许某某虽然和前妻离婚了,但是他的儿子应该是判给他了,这点从许某某要求来女士给儿子一套房子作为婚房可以看出来,所以,许某某的儿子和小女儿的户口,都在许某某名下,是许某某法律意义上的儿女。所以许某某的儿子是最应该扶养小女儿的。

许某某老家的许氏家规

第二人选才是来女士的大女儿。来女士和前夫离婚后,大女儿判给了前夫,跟着前夫生活,并没有和来女士一家一起生活,所以大女儿和他们也不是名义上的一家人。大女儿和小女儿,是同母异父的关系。

第三人选是小女儿的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但是他们都不在了,这里就不讨论了。

第四人选,就是许某某的哥哥或者弟弟,也就是小女儿的伯父或者叔叔。

那我们再回到现实问题,谁愿意扶养许某某的小女儿,答案很残酷,谁都不想扶养。

小女儿的一生,已经被许某某毁了。

小女儿的父亲是杀人犯,这已经是改变不了的事实。如果谁扶养了她,就难免会受到旁人异养的眼光,有句话叫做,人言可畏。

自己的父亲杀了自己的母亲,这对于一个11岁的孩子来说,已经造成巨大的伤害,影响心理健康,父亲是杀人犯这个标签,将伴随她一生。这个年龄的孩子,正处青春期。扶养她的难度不大,只是对她的教育和心理辅导会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父亲的犯罪行为,会影响小女儿未来的前途,甚至她后代的前途,政审审三代,小女儿基本上不太可能从事公务员这类工作了,政审不过关,小女儿的将来已经基本注定不会有太大的成就,除非她很努力很争气。她的亲属,也不想扶养一个看不到多大未来的孩子。

各方都不想扶养小女儿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基本上证实了上面的观点。

最应该扶养小女儿的儿子,一直未出现。其实也很理解他,原本已经订婚了,因为这件事,估计婚事也会取消,因为嫁给他,后代政审注定受影响,而且这件事闹得全国都知道了,瞒都没机会瞒过去,所以后面基本上也没有女孩愿意嫁给他。他也很可怜。

许某某的哥哥和弟弟也在委婉地表达不愿意扶养这个小女儿,说自己上有老下有小,小女儿会在农村生活不习惯,小女儿待在杭州更高。可是,小女儿连家都没有了,还在意这些吗?

来女士的前夫,也替大女儿表达了不愿意扶养小女儿的意思,比如扶养孩子成本高,大女儿一家收入不高,大女儿刚生完孩子等。我都很理解。

结论

很多网友说,小女儿最好由大女儿扶养,我想说,这完全是道德绑架。这些人可曾想过,大女儿也是在十一二岁的时候,自己的母亲抛弃她和父亲离婚,跑去和许某某结婚,当时的她也受到了伤害,单亲孩子在成长中受到的创伤,谁来弥补?小女儿的爸爸杀了大女儿的妈妈来女士,现在要求大女儿来扶养杀害自己母亲的杀人犯女儿,这是哪门子事?太荒唐了!所以,未经人事,莫劝人善良!

不管最后谁来扶养小女儿,或者谁不愿意扶养小女儿,我都是十分理解的。除了小女儿是受害人,其他人也是受害人,来女士的大女儿,许某某的儿子,许某某的哥哥弟弟,都是受害人,他们的生活,都因为许某某的罪行,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所以,大家最应该谴责的,应该是许某某,他才是罪魁祸首,酿成了这个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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