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编制的老师发第13个月工资,而不给聘任制教师发,合法吗?

有编制的老师发第13个月工资,而不给聘任制教师发,合法吗?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发的第13个月工资,是奖励工资,只有基本工资,没有福利补贴部分。第13个月工资是给在岗在编人员发的,如果是正式职工,暂时性“非在编”,不发也合理,但都会统一发放,不会卡那么死。第13个月奖励性工资,其资金来源和其他正常工资一样,都是省财政转移支付供给的。如果非要区别清楚,那么“非在编”人员的第13个月工资,是地方自筹的。但事实上,各地发工资的钱,来源都是一样的,即使是财政部门也不会区别这么清楚。

既然第13个月工资是“奖励性”工资,那么无论是正式职工,还是编外聘用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都应该享受。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同一岗位,无论是正式职工,还是聘用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都应该是一样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党政机关人员管理是由《公务员法》及相应的配套管理条例规范的,事业人员有《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规范管理,虽然这些法律、条例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大原则,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总有办法区别开来。

如果正式职工、聘用人员统一都发第13个月工资,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依据就是“同工同酬”。如果不发,也是合法的,依据就是第13个月工资发放的对象,是“在编在岗”人员,聘用人员虽然在岗,但不在编,不符合发放条件。除了第13个月工资,正式职工享受的其他福利待遇,许多都是用“在岗在编”这一条,把编外人员排除在外的。

有编制的老师发第13个月工资,而不给聘任制教师发,合法吗?

编制内外的人总是有区别的!与其追究编制内外的人不发第十三个月工资,待遇比不上编制内的是否合法,不如发奋一把,考个编制不就全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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