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别人打我,我只要还手就是互殴,难道就不能是正当防卫吗?

为什么别人打我,我只要还手就是互殴,难道就不能是正当防卫吗?

别人打你,还手是合理的,却使打不过,也要拼尽全力,维护自身安全,这是人求生存的本性。

互殴是由于发生轻微口角引起,随着矛盾的升级,继而发生肢体接触,造成双方事实互殴,通常情况下,短暂轻微的普通斗殴,不会造成多大伤害,互殴的本意,实际上是人的本性“争强好胜”这种现象生活中比较常见,但是,往往小不忍则乱大谋,酿成悲剧,人在发生冲突时,头脑发热,不计后果,下手不知轻重,以至于对他人造成伤害。

区别斗殴打架和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在于它的起因不同,一般来说,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出于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

互相斗殴是指以对他人产生的身体伤害为目的,是一种主观侵害行为,双方互殴产生的损害。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出于正义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那些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担刑事责任。

我们都知道,打架互殴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者将触犯相关法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其中,里面有两个不同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者的实施,防卫人的行为具有正当性。而互殴却是双方实施以伤害他人为目的,并且意向明显的不法行为,均不具有防卫性。

但是,有一种情形,在斗殴中可能成立为正当防卫的理由,在双方的互殴中,只要出现以下迹象,比如,互殴的一方向更深的不法侵害行为转化,至人于死地,加重了伤害的性质,侵害意图非常明显,一方先打和被反打的过程中,去介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和司法解释,在双方互相斗殴中,如果一方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绕,或者正在逃跑,而另一方仍然穷追不舍,继续对他人实施伤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己经转化为单方面的不法侵害,被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特别注意的是,互相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对自己生命受到威胁,而本人采取的正当防卫,却使无意中伤害不法侵害人的身体,也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别人打我,我只要还手就是互殴,难道就不能是正当防卫吗?

看见你的提问,也是国人的困惑,不能防御,不能反击这应该是男人的耻辱,即使法官判你守法良民可你的耻辱已经过去。虽然你已经得到赔赏可你已经失去尊严,在人身安全收到威胁之时能方向的反击应该是人的权利,不应该剥夺,哪怕是战死也无憾。

为什么别人打我,我只要还手就是互殴,难道就不能是正当防卫吗?

从个人角度来看,自己被别人打了,然后还手,伤害程度轻的算互殴,严重的叫防卫过当,怎么样都不对。

但是从国家角度来看,国家被侵略了,国土被占领了,我们还击,为什么就可以算正当自卫还击呢。

这些现象界定的标准真搞不懂了

为什么别人打我,我只要还手就是互殴,难道就不能是正当防卫吗?

生活中,有时我们会经历这样的事情:双方发生言语争执,对方一耳光打在你的脸上,你恼羞成怒,反手给对方一拳;

当民警抵达现场处理时,会把双方都带走,这时你会不理解,“明明是他先动手,我出拳不是正当防卫吗”?

别人打我,我还手,究竟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实践中这类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首先,“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互殴罪”这一罪名;“互殴罪”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个罪名,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必须是在公共场合,二是有旁观者在场,并引起了旁观者的恐慌和害怕。

案件处理中,“互殴”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简单理解就是“你打了我,我也打了你”、“你给我造成了伤害,我也给你造成了伤害”。

说到这里,你可能就有疑问了,正当防卫不是也给对方造成了伤害吗?既然如此,“互殴”和正当防卫的界限又在哪里呢?如何区分呢?

一,互殴具有主动性和不法侵害性

互殴双方在主观上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故意意图的驱使下,表现出明显的主动性,采用死拉硬拽等各种方式侵害对方,并主动放任或追求侵害结果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事态扩大化

二,正当防卫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

正当防卫既可以是被动防御,也可以主动出击,区别于“互殴”,正当防卫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即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不得不采取措施,但对对方没有侵害的故意不以追求侵害对方为目的,而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事态扩大化为目的。

如果还不能理解两者的区别,我们可以举一个现实中发生的例子:

2017年11月的某天晚上,老王和小李来到某烧烤摊相约喝酒,酒过三巡,两人相聊甚欢;

老王喝得有点多,嘴上没把门的,无意中说起了一件事,刺痛了小李内心深处;

小李年轻气盛,认为老王是在侮辱自己,于是愤然给了老王一拳把老王打倒在地;老王倒地后,小李又对其进行连续击打,老王在地上毫无还手之力,任由小李击打;

烧烤摊老板看不下去了,把小李拉开,老王这才从地上爬起来;老王自认为丢了面子,于是抄起身边一个碎酒瓶刺向已经停止击打的小李的颈部,鲜血直流。老王此时已经失去了理智,继续对小李进行连续击打,直到烧烤摊老板再次把老王拉倒一边。

在这个案例中,老王和小李的行为就构成“互殴”,虽说是小李先动手,但是其停止击打行为之后,对老王的不法侵害已经就此结束,而老王起身击打小李,其主观上带有主动性和对小李的不法侵害性,目的是追求和放任侵害结果,故意给小李身体施加伤害,因此属于“互殴”。

假设老王被小李打倒在地后,在小李对老王进行连续击打的时候,老王为了避免自己遭到侵害而给了小李一拳,将其制止并不再对其进行击打,那么老王的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互殴”和“正当防卫”应分别承担的法律责任1,互殴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互殴”双方,如果双方都没有太大的伤害,比如都是轻微伤,那么鉴于双方都有过错,民警一般会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互赔医药费或者都放弃索赔。

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基本会对双方进行双向处罚,根据伤情和情节,分别给予行政拘留或罚款当然,如果一方已经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那么对方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比如上文说到的老王和小李的互殴案中,经伤情鉴定,小李被老王打成“轻伤”,老王被刑事拘留,根据《刑罚》相关法条,造成轻伤以上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期有被公诉的可能;而老王被小李打成“轻微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小李尚不构成刑事犯罪,被处以行政拘留。

至于人身伤害所产生的医疗等费用,以及相关的财产损失,双方都可以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付。

2,正当防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那么是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在遭到别人不法侵害时,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在法治社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十分不可取的;

并不是别人先动手,自己后动手就绝对不会触犯法律,只要主观上有“主动性”和“不法侵害性”,放任侵害结果,那么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互殴”,后动手的一方也将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大家看一下“正当防卫”的5个要素就知道,凡是“正当防卫”,必然是遭到了不法侵害、侵害正在实施、防卫只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有限度、所造成的伤害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时产生的,满足以上5个要素才算是正当防卫,才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而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遭受侵害时,鲜有人能保持足够冷静的头脑,因此有时候我们自认为的“正当防卫”实际上已经超越了界限。

在遭到侵害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躲避,避免自己受到伤害;如果对方始终不停止侵害行为,此时在确保自己安全的情况下,抓紧时间报警处理,即便要还击,也要有限度、“点到为止”,以追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制止对方不法侵害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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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别人打我,我只要还手就是互殴,难道就不能是正当防卫吗?

别人打你,还手了是互殴。这是惰政的行为判断。个人建议,该出手,不能软弱,否则,类似事件也许还会发生。人不刚,必有后侮。想一想两脚羊惨痛的历史吧,想一想儒学训导出的学子,个个嘴炮无敌,面对敌人时,有的腿都吓软。古时,人不悍勇,就会知道什么是菜人,两腿羊。

Zoya·L&Cridance 分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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