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被醉酒男子强奸,情急之下,将男子勒死,算正当防卫吗?

一女子被醉酒男子强奸,情急之下,将男子勒死,算正当防卫吗?

神都有个女孩叫小丽,上完深夜班回家,在路上被醉汉江某拖进小树林予以施暴,就因为小丽反抗激烈,导致江某生殖器折断。小丽一看现场鲜血淋漓,吓得落荒而逃,因为江某之前服用了伟哥,兴奋过度,最终失血过多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小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江某受伤,能及时的抢救过来,但小丽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她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为小丽积极赔偿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更因为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以过失自认死亡罪判处宋丽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女性在遭受强奸的过程中杀死对方,是正当防卫。不是防卫过当,也不是故意杀人。

一问一答:有人要强奸我 没有成功 反而被我勒死了,我要判刑吗?几年

你好,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一定要注意两件事:

一是优先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并不是每次反抗都会有好结果;

二是适可而止,捅完人后不要追杀,在保证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报警、打120防止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

特别注意,一定要尽量第一时间报警。如果回家洗完澡换了衣服再慢慢打电话报警,很有可能无法证明自己正在遭受侵害。理论上如果事实情况就是如此,那只能实话实说,因为警察不是吃干饭的,如果发现是说谎,反而会加重自己的嫌疑。

所以最好的是自己懂法律的判罚原则,当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就停止自己的行为,不要冲动。感觉死人了以后情况就变得很复杂,律师也不能帮忙逃避该负的责任。

一女子被醉酒男子强奸,情急之下,将男子勒死,算正当防卫吗?

女性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己不被伤害,所采取任何防卫都应该算是正当防卫,何况在被强奸过程中所采取行为是没有办法考虑是否防卫过当,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一女子被醉酒男子强奸,情急之下,将男子勒死,算正当防卫吗?

请详细描述强奸全过程才能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醉酒之人,大多肢体活动受限,不如清醒之人灵敏,且易瘫软。假如一时醉晕倒地睡去,所谓被强奸人勒死他,显然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

一女子被醉酒男子强奸,情急之下,将男子勒死,算正当防卫吗?

首先,可以肯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俗话说人醉心不醉,酒壮怂人胆,男子为发泄性欲,在酒精的刺激下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可谓恣意妄为,色胆包天。

但是,色字头上一把刀,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女子虽然在身体素质上不如醉酒男子,仍不失时机进行反抗,与男子斗智斗勇,上演一场惊心动魄、可歌可泣的抗争大戏。

具体情景可能是:

女子反抗无果,被醉酒男子控制,并意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女子见男子已经脱掉裤子,双方力量悬殊,不可强行反抗,只能另行智取,遂假意迎合男子,亦脱掉自己的衣服,并让男子稍安勿躁,自己先洗洗澡,况且自己赤身裸体也不可能逃跑。

男子见状大喜,认为自己的淫威让女子就范了,遂放松警惕,并让女子快点。女子趁机抽出男子的皮带,并找出自己包内的反色狼喷雾剂,趁男子不备、想入非非之际,对着男子眼睛👀进行喷射,男子瞬间双眼灼热、一片模糊,如同睁眼瞎,然后女子利用空间与男子周旋,男子气急败坏,横冲直撞,但是被女子屡屡躲过,一番折腾让男子精疲力尽。

女子自然不让男子有喘息机会,瞅准时机用皮带牢牢套住男子的脖子,然后使出吃奶的劲将皮带牢牢困死拉直,并绕到男子身后用尽力气向后牵引,男子因为醉酒和耗费过多力气,加之眼睛👀无法看见,只能双手使劲掰扣死的皮带,但是女子死死用双手攥紧皮带向前擎,毫不放松,终致男子窒息而亡。

强奸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情况紧急,女子假装屈服,并开动大脑,凭借智慧勇气与男子周旋、斗争,并在一系列操作下将男子杀死,让男子失去性侵的能力,彻底排除了男子对自己的威胁。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女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反抗强奸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紧迫性(强奸行为正在进行),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无限防卫),依法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男子是可耻卑鄙下流的,多行不义必自毙,正好应了那句“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的宿命,实属咎由自取、自作自受;女子是智慧勇敢的,面对违法犯罪分子,没有逆来顺受、束手就擒,其急中生智、勇于反抗、善于斗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女子的做法可圈可点、可歌可泣。

以上内容系笔者愚见,不妥之处,敬请谅解,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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