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坚决不承认自己被强奸,还能够认定嫌犯的罪行吗?

被害人坚决不承认自己被强奸,还能够认定嫌犯的罪行吗?

夕照森林,倦鸟归巢。晚归的木匠兴冲冲的往家里赶,他想念妻子的腊肉臊子面了,就在这个时候,一个赤身裸体的女人映入木匠的眼帘,只见这名女子仰躺在草坪上,就如同一具玉雕,夕阳西下,黄昏时分,四周静悄悄的,这样诡异而又香艳的场面顿时把木匠吓得魂飞魄散,因为女人的头部上鲜血淋漓,她人也一动不动的,看上去了无生气。

呆立了好一会儿,木匠急忙拿出手机,打110后又打了120,没多久强奸犯落网,他供述几个月时间里曾经先后强奸过数名女孩,只有这名美人反抗最激烈,所以他强暴完女孩后,就痛下杀手了,如果不是机缘巧合木匠路过荒村,美人有可能已经香消玉殒。

美人受伤很重,一直在医院治疗。警方去做笔录,没想到美人儿十分抗拒,她面对警察的询问,一问三不知,说自己不过是路过那,从悬崖上摔了下来,警方问,那你为什么衣不蔽体,美人说,我衣服被荆棘挂得七零八落了,你们不要问我了,我根本没有被欺负,警察又问,你知不知道是谁救了你?美人说,不知道,自己伤重昏迷。

美人虽然没有承认这档子事,但是她刚被送进医院时,就已经被医生提取了阴道分泌物,也有了DNA样本,通过比对,完全和嫌疑犯吻合。这样一来,嫌疑犯被捕,而美人是新鲜出炉的证据链。其他几名受害者要么否认,要么避开警察。但是,仅此一案,完全可以定罪了。

强奸案件中的立案证据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直接主体,其证据较为直观。

3.发现场遗留的物证:如或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这类物证一般需要结合鉴定结论予以印证。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类证据,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遗留的刀具、棍棒等凶器等。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遗留有加害人体液的内裤、衣服、卫生巾等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当事人即便否认,警方有的是方法定强奸犯的罪。女人一般不承认自己被强奸,主要是碍于各方面的因素,因为这个世界对女人还没有足够的宽容度。

被害人坚决不承认自己被强奸,还能够认定嫌犯的罪行吗?

一般而言,如果被害人不承认自己被强奸,从证据角度而言,是很难认定指控强奸事实成立的,这是由强奸罪的特殊性决定的,罪刑法定,让我们来看看强奸罪的法条规定。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罪最本质的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如果被害人都不承认自己被强迫,很难认定女性被侵害。而且,强奸犯罪具有私密性的特征,很多证据材料都是依靠被害人的陈述进行提取、搜集,如果被害人拒绝承认自己被侵害,等于说两个当事人~被害人和被告人保持了“同一战线”,侦查机关则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因为意图搜集违背女性意志的证据变得何其艰难,几乎成为不可能。

司法实践中,通常都是被害人报案,然后侦查机关按照被害人陈述内容进行搜集、固定证据,因为是否被强迫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最有发言权,被害人如果不承认自己被强奸,实际上等同于这个案件是否真实存在都很难确定,更不用说搜集证据材料了,因为没有“被害人”的强奸案件显然是滑稽的。

笔者以为,凡事都有例外,强奸案件概莫能外,下面几种情况下即使被害人坚决不承认自己被强奸,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仍可以认定:

一、轮奸案件中的多名同案犯均供述自己及其他同案犯共同强奸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且供述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并能够排除刑讯逼供等情形的。

轮奸案件中嫌犯至少三人,不管被害人出于何种考虑,虽不承认自己被强奸,但是嫌犯之间如果能够如实供述,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且与除被害人陈述之外的其他在卷证据之间亦能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同样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且能够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这个怀疑就是被害人的陈述具有某种顾虑,即不真实、不客观。

实际上,在卷证据确实充分,而被害人却不愿意承认自己被强奸,可能有以下因素:羞耻心、恐惧感或为了家庭的和谐稳定等,大体如此。反过来说,嫌犯如果没有强奸被害人,不可能承认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了强奸行为,而且多名嫌犯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基本可以确信强奸行为属实无异。

二、被害人系幼女或者精神病人,不具有正常认知和表达能力,对事物缺乏分辨力,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观点。

幼女是十四周岁以下的女孩👧,且很多被害人只有五六岁,对“性”缺乏足够的分析判断,对自己被侵害毫不知情,面对侦查人员的询问,往往是答非所问,或者避而远之,拒绝承认,这是由被害人年幼的特殊性决定的,在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嫌犯的强奸行为成立。

同样的情形,还有缺乏性防御能力的女性精神病人,她们有别于常人,不仅对于普通事物,而且对于“性”没有足够的认知,往往会成为嫌犯侵害的对象,因为她们根本不会保护自己,也不会指认嫌犯,这是由被害人特殊的精神智力状况决定的,在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嫌犯的强奸行为成立。

笔者曾代理过一个类似案件:

阿惠(女)20多岁,患有精神分裂症和精神发育迟滞,经常把自己脱得精光乱跑,家人没有办法就把她锁在自家院子里,并给她一部手机打发时间。邻居阿呆是一个光棍汉,借机加了阿惠的微信,阿呆通过微信发一些性感露骨的图片和污秽语言挑逗阿惠,阿惠就极力去“模仿”。

阿呆了解阿惠的情况,趁阿惠家人不在翻墙而入,并顺利与阿惠发生了性关系,阿惠没有反对,还极力“配合”,阿呆自然是三番五次“光临”。

但是,几个月后,阿惠怀孕了,家人发现后随即报案,侦查人员通过微信很快锁定嫌犯阿呆,阿呆辩称阿惠是自愿的,阿惠也说不清楚二人之间的事情。经鉴定,阿惠为不具有性防御能力的精神病人;流产的胚胎包含阿呆的基因分型。

综合微信记录、被告人阿呆供述、鉴定意见等,人民法院认定阿呆明知被害人阿惠系精神病人,仍执意与之多次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怀孕,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多行不义必自毙,阿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唯有遵纪守法方能平安幸福!

以上系笔者愚见,不妥之处,敬请谅解,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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