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席上互不熟悉的一桌人各自饮酒,散席后一人中途死亡。一桌人有赔偿责任吗?

这种表现上看起来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的事,却在现实的生活中这样的悲剧不停的上演,作为一起喝酒的人真的没有责任吗?

老刘的一个远方亲戚的儿子结婚,作为老刘为了走一下形式,救骑着电动车跑到8公里以外的亲戚家参加了人家的婚礼,毕竟自己儿子结 婚的时候,这个远方的亲戚来来到了自己的家里面,老刘到达远方亲戚家以后了,就上了500元的礼金,

作为远方亲戚的老刘对于一起来的人都不是很熟悉,熟悉的人也都没有来,老刘就想着这是远方亲戚的最后一次过事了,这次过完以后 ,不在和这个远方亲戚有所联系,比较这都是他爸爸那辈的亲戚。对于他来说,已经没有了再走下去的必要了。

在婚礼上老刘被安排在了一个不起眼的角落里面,一桌用餐的人老刘大多都不认识,在吃饭的时候,都在各自拿眼前的白酒,喝了起来 ,为了面子老刘也和一些不认识的人尬聊了一会。接着都就没有下文了。

作为老刘来说,自己今天过来吃好喝好就可以了,没有必要管着别人怎么样,比较自己是一个远方亲戚,吃完饭回家,算是这个任务就 完成了。在老刘喝了几杯以后,明显感觉自己喝的有些高了。

想到自己等会要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回家,就没有再喝,在散席后,老刘正准备要走的时候,亲戚家就先让老刘留了下来,说是等会帮个 忙,把吃饭时候搭的棚子顺便拆一下。

老刘也就欣然答应了,觉得这点忙要是不帮的话,就说不过去了。老刘就被安排在家里稍微休息了一下。等到拆棚子的话,就喊老刘出 来帮忙了,等帮完忙以后,天已经快黑了。亲戚家留了老刘吃了晚饭,给老刘了一条烟和一瓶酒,就当是对老刘的答谢。

天快黑的时候,老刘才骑着自己的电动车沿着小路往家里走,走倒半路的时候,意外就发生了,由于小路的地势不平,又到了傍晚,视 线有些不好,老刘没有注意就将电动车骑到悬崖边去了。

翻到悬崖下面的老刘,被电动车狠狠的压在在头部,头部也被电动车手握把的地方,戳中了头部。期间一直没有被人发现,直到第二天 早晨的时候,在附近的居民才发现了老刘。

这个时候的老刘已经死亡,老刘的家属就让自己的老远亲戚家,赔偿老刘的经历损失,理由是,散席后,有让自己的亲属帮忙,导致时 间过晚,加之路上视线不清楚才导致了这次的事件的产生,

远方亲戚只能只认倒霉,说是在自己家离开的时候,都是好好的一个情况,至于选择小路还是大路,他们也不知道,在老刘离开的时候 ,还叮嘱老刘在回去的时候注意安全,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

老刘这次的事情虽说和自己有关系吧,但是关系不是很大,可以处于人道主义赔偿10万元,在追究完亲戚留下帮忙的事宜后,老刘的家 属又把矛头指向了当天一起吃饭的人,称自己的亲属,是在喝酒的情况下,出现了意外。与在座的同桌的各位都有直接性的关系。

与老刘一起吃饭的其他人就不乐意了,酒是老刘自己喝的,他们也没有阻挡,再加与老刘的关系又不是很熟悉,多说几句话的机会都没 有了,至于老刘是不是因为喝酒的问题,出现了这次的意外。这个问题没有人能下一个死结论。

家属不是这样认为的,家属认为主家在酒席上已经提供了酒,就默认了在酒席上是可以喝酒的,其他人在老刘喝酒的时候,没有做到相 应的提醒,才会导致在散席后,老刘已经是喝高的一个情况,老刘的喝高难道作为其他人都没有善意的提醒吗?

其他人听到家属这样说话,就不乐意了,难道鞋子穿不上了非要剁自己的脚吗?他们也不知道,老刘具体能够喝多少酒,再说老刘的这 次意外,是不是因为喝酒问题而产生的意外,我们不得而知。这样的情况不能全部怪到他们这些无辜人的头上。

就此问题,老刘的家属和一起吃饭的人,一直争论不休,每个人说的都在理,一个说与一起喝酒的人都直接性的关系,另一方说与自己 是没有关系的。主家也表示自己很无辜。留下老刘就帮了一会忙,表示感谢也送了酒和烟。谁知道出门会发生这样的一个事情。更多的 是对老刘的同情。

那么酒席上互不熟悉的人一桌人各自饮酒,散席后中途死亡,一桌人有赔偿责任吗?

这个问题与上面老刘的事迹类似,都是因为喝酒后出现的意外,但是这种意外里面有包含了很多种情况在里面,每一种的情况是对 同桌吃饭的人,都有些不同的责任。

1、在酒场上怂恿别人喝酒,一般在酒场的时候,一些不认识的人为了让气氛变的不那么尴尬,会喝酒的人都会给自己面前的酒杯里面满 上酒,自己先斟酌一下,一回生二回熟,在接下来的喝酒的时间段内,要是其他人对某一个人有言语方面的挑逗,或者怂恿对方喝酒的 行为。

对方已经表示自己不能在喝了,然后还有人说着不喝就是看不起自己等等之内的话,让对方强制喝酒的行为,如果这个人在喝酒 以后,产生的一切不安全的事故,和这个挑逗喝酒的人有着直接性的关系。这个时候,一方出现意外以后,会直接性负法律责任。除了赔偿意外还会拘留。

2、喝酒后突发疾病去世,这种情况在现实的生活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在喝完酒以后,导致自己的其他疾病的产生,从而导致治疗不及时 发生的意外,这种事情与喝酒人本身的身体素质有着直接性的关系。

是因为喝酒这个问题才导致其他疾病的产生,最关键的因素是酒,而不是人。在说再和陌生人一起吃饭的时候,有谁可以证明他们是独 自饮酒到导致的意外,酒放在那里,你可以选择不喝,都是成年人,有自主判断能力。喝了以后,你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因为这个时候,是没有劝你要必须 要喝下这杯酒,都是自己的主观意愿的事情,自愿的行为是没有人为自己的后果而买单的,所以没有人能劝酒,因喝酒发生的意外 ,与任何人都没有关系。

3、喝酒后全部出现意外,这种情况是极为少见的,但是并不是代表没有这种可能性,这种情况产生这关系可就大了,不光主家要赔偿经 济损失,卖酒、供应商、酒厂等等都免不了责任。这个和谋杀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酒没有问题,而为了人为动了手脚的这种情况,这种动手脚的这个人将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并对受伤害的家属和个人经济赔偿意外 ,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4、喝酒后出现交通事故,这种情况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这个时候是要明确在酒席上,是他自己一个人喝酒,旁边没有人劝酒,也没 有怂恿对方喝酒的证据,出现了这样的一种事情,是和一起喝酒的人没有直接性的关系的。

生活中最常见的行为就是酒驾行为,在明知自己喝酒的情况下,还坚持开车的人,出现了什么意外时,和一起喝酒的人关系不是很大, 但是有的时候,也会出现一系列问题。

明知对方喝酒了,不能开车的,还坚持让对方开车离开的行为,这种行为如果出现了意外,和坚持让开车的人有着直接性的关系,当人 喝酒时,人的主观判断能力,明显减弱。在判断力减弱的情况下,应当阻止对方从事危险的驾驶,而不是怂恿对方开车离开。

上面的事例中老刘要骑自己的电动车离开时,主人一再叮咛老刘注意安全,并不知道老刘选择什么路线离开,这是老刘的主观意愿决定 的,此件事情,是不是和喝酒有关系,这个我们先不说。就说这种行为,主家做的并没有什么过错。

或许老刘要是选择大路离开的话,说不定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了。所以此次老刘的意外,和自身有很大的关系,与主家并没有太大的 关系,有连带责任。和一起吃饭的人没有关系。

生活中遇到这种事情,应该怎么做?

1、不要强制对方喝酒,在明知对方不能喝酒的时候,硬是强制对方喝酒,造成喝酒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与强制人有直接性的关系,因喝 酒问题造成人死亡的行为,强制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个和谁出资喝酒没有关系。

2、在有人喝醉离开后,要有其他人陪护,在陪护人陪护喝醉的人时候,醉酒人的生命健康问题由陪护人和醉酒人共同承担,在醉酒人出 现意外,陪护人无法正常处理时,应该及时请求第三方协助处理。而不是一味的等待,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

3、喝酒不开车,在喝酒以后,就不能让对方开车离开了,可以由其他人没有喝酒的人护送离开。坚决不能在醉酒人独自开车离开。这点 也是法律上不允许,喝酒开车出事的人太多了,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完结

我国千年的酒文化难以改变,饮酒只会越来越文明化,因喝酒付出的代价是惨痛的,不要为了一时的快乐,为自己的生命进行着一场赌 博,常在河边走,那有不湿鞋的道理。喝酒出事以后,不仅仅是一个赔偿问题,更多的是支离破碎的家庭。孩子的心理创伤。这点是难 以弥补的。为了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请勿过度饮酒。拒绝酒驾。您说对吗?

酒席上互不熟悉的一桌人各自饮酒,散席后一人中途死亡。一桌人有赔偿责任吗?

中途死亡,是什么原因?车祸?突发心脏病?又或者是被害还是是啥的,需要说清楚,互相不熟悉,一桌子人又如何认识呢?这一桌子肯定有一个核心的主持人,也就是掏饭钱的,他(她)把大家组织起来,大家一块吃饭,他(她)认识所有人,只是,除了这个组织人外,其他的人,互不认识。

那么,出现其中一个人回去后,死亡,一桌子人,该不该负责呢?从个人的情理来说,是不应该负责,因为我就是来参加吃饭,各自饮酒,属于正常的吃饭聚会的一个程序,离开后,中途一个人死亡,不该让其他人来承担责任,理由有三:

1、不是在酒桌上劝酒喝死的。如果说,他不能喝酒,但在酒桌上,大家不断劝酒,喝死了,劝酒人,确实要负一定责任,这个人,已经离开后死亡,说明走的时候,人是好的,因此,一桌子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2、都是成年人,为各自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如果是明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在一桌子上,一块饮酒,未加以劝解,则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个死亡的人,属于成年人了,那么,他(她)就应该知道自己能不能喝酒,该不该喝酒,如酒驾车祸死亡,你开车了,还喝酒,就不应该,喝酒了,就不应该开车,自己作为成年人,有自我判断意识,如果你知道自己有心脏病等各类疾病,明知不能喝,却要喝,喝死了,那么,作为成年人,也要为自己的喝酒负责。

3、不管是哪一种原因导致死亡,虽然跟喝了酒有关,却跟同桌无关。第一、如果有病不能喝酒,同桌不知道你有病,没法提醒你,即便知道你有病,提醒不提醒,也不是同桌喝酒人的责任和义务,他们可以提醒你,也可以不提醒,不能因为明知同餐桌上的人不能喝酒,他喝酒了,同餐桌参与人没有提醒就要追责任,说不过去,就如同你大街上突发疾病,路人没有施救死了,总不能追究人家责任吧。第二、你是成年人,该不该喝,能不能喝,自己有个度。第三、喝酒后,大家也不知道后面的事情,无法预知和判定会发生的事情。

所以,同桌人不该担责,且也有这样的案例,如下:

去年南京一个判决,也说明不需要承担责任:南京的老张在年会聚餐时喝了不少酒,回到工作所在地后直接躺在地上,后被发现死亡。公司给死者家属赔了56万元,家属将当天和老张坐一桌的同事老黄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综合考虑,认为老张过量饮酒导致死亡,老黄对此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老张家属的诉求。

不过,还有一个案例,却有承担责任的,如下:

2017年6月8日,王某与小李等6人受邵某邀请参加酒席,庆祝其乔迁新居。席间,几个人相互划拳并敬酒,酒席结束后又来到邵某的家里喝茶聊天。晚上,王某在回家的路上突然晕倒,在送医途中死亡。经司法鉴定,死亡原因为饮酒、饱食等因素诱发和加重冠心病发作而猝死。随后,王某的家属将邵某、小李等6名同席人员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认定同席的6人对王某的死负有一定责任,判决6名被告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共计7万余元,其中作为聚会组织者的邵某承担30%的责任。

法律解答:生活中类似于案例中饮酒人因醉酒受伤或死亡的情况并不少见。 作为同席饮酒的人,事实上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和照顾义务。具体而言,在饮酒时对其他饮酒人一般应当承担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不让其过量饮酒;在酒后还要承担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

酒席上互不熟悉的一桌人各自饮酒,散席后一人中途死亡。一桌人有赔偿责任吗?

普通的共同饮酒行为属于情谊行为,并不是建立《合同法》中的契约,所以受害者的请求权基础是附随义务这种观点不成立。共同饮酒人尤其是发起者、组织者应当对参与共同饮酒者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即在饮酒过程中不得过度或者不当劝酒、逼迫过量饮酒,对前述行为以及明知身体不适饮酒或者酒后、醉酒驾车等可能导致参与共同饮酒人生命健康权可能遭受损害情形具有保护、提醒、劝阻、救助、妥善安置等义务。实践中对于上述的积极的不当行为或者消极的不作为从而造成参与共同饮酒人生命或者健康损害的,其主观显然具有过错,具体可结合分析一般侵权行为构成条件判断确定共同饮酒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应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人的注意义务或者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为补充。饮酒是一项会产生危险性的行为,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到损害、意识不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严重的会发生酒精中毒致人死亡,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任何人在饮酒之前应当预见到这一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危险,并自主控制喝酒行为,防止自身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共同饮酒人中的受害者醉酒后发生坠落、倒地、或者驾车等行为,进而导致生命或者健康受损时,受害人本人无疑具有主要过错;如果共同饮酒行为发生在酒店等经营性场所,而同时经营场所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场所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共同饮酒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害结果与相关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等因素结合具体细节事实来确定。此外,在具体案件裁量时应注意克服以下两种不良倾向,一是注意义务或者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不能无限、不合理的扩大;二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进行限制,不能对参与共同饮酒人认定较重的补偿责任。正确解决并减少此类纷争,以今后通过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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