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教师上班途中醉驾撞死人。为人师表不守法,如何判刑?

陕西一教师上班途中醉驾撞死人。为人师表不守法,如何判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师也是公民,在出现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时,应该受到交警部门的依法处理!这个和职业没有关系,不应该因为他是老师而从严处理,更不应该因为他的老师而从轻处理。一切按照法律的标准进行量刑!

教师只是一种职业,我们不应该用“道德绑架”心理加重对老师的处罚!这是非常可悲的一种心理!任何人,不管是什么职业,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律就要受到处罚,并且都会有相应的量刑标准。

这位教师应该受到怎么样的处罚呢?第一:不管是教师,还是其他职业,喝酒驾驶都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并且该老师酒驾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人死亡,按照相关的法律:该名老师一定会被吊销驾驶资格,并且很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该名老师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再逃逸的话,那处罚力度可就更大了!

第二:由于是在编老师,也属于所谓的“铁饭碗”了。由于醉酒驾驶,他已经涉及到重大交通事故了。并且面临着被判刑的可能,我相信如果该名老师一旦被判刑,学校肯定也会对其作出处罚。极有可能上报教育部门,开除他的编制,该名老师也会因为自己的私欲丢掉自己的工作!

作为一名在编老师违法国家法律,肯定会丢掉所谓的“铁饭碗”的,但是在法律面前每个职业都是平等的!也希望大家不要进行道德绑架!尊重每一个职业!

陕西一教师上班途中醉驾撞死人。为人师表不守法,如何判刑?

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危险驾驶罪中增设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如今已经实施有9个年头。但是至今仍然有很多人无视“酒驾入刑”严格的规定,这不在2020年7月24日又发生了一起,地点发生在陕西宝鸡市扶风县,该县可林镇涝池岸小学教师葛某某酒后驾车,将骑单车的屈某撞死。

葛某某醉驾如何判刑?首要看司法鉴定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数据。根据2011年1月14日实施的关于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的通知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80的属于饮酒驾驶,大于等于80的则属于醉驾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将处以六个月以下拘役。肇事司机葛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83.91mg/100mL,明显大于80的规定,根据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接受六个月以下拘役的刑事处罚。

葛某某醉驾撞死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判刑几年要看具体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依据这条规定,葛某某撞死屈某,已经符合重大事故,应按交通肇事罪来判刑。从其撞死人后肇事车辆仍然在事故现场,并没有逃逸,按照规定,葛某某可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葛某某醉驾致人死亡这起案例,我认为不应该把其职业也考虑到其中。看到题主在问题中提到葛某某为人师表不守法,我不赞同这种提法,在每年发生的醉驾案例中,几乎涵盖了各种职业,如果理性分析问题的话,不应该把肇事司机的职业考虑其中。因为不管什么人只要违法都必须要接受法律的惩罚,这恰充分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致性原则。但是这起案例却给广大教师提了醒,只要你驾车,就不能喝酒,做一个有自控力,有辨别力的人,你才能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平安。

结束语:葛某某酒驾致人死亡,教训是深刻的,如果大家都能从血的案例中汲取教训,你就一定能够保持清醒的意识,如果有社交活动,要么打车去参加,要么自驾去酒后找代驾把你送回。只要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相信你绝不会像葛某某那样,最终落得个害人害已。

陕西一教师上班途中醉驾撞死人。为人师表不守法,如何判刑?

如果单问“如何判刑”,交给法院就是了。但我要指出你提问的角度存在问题,因为你绑上了老师“为人师表不守法”。老师要守法,这毋庸置疑,所有公民醉驾撞死人都要被绳之以法,这点上教师和其他公民不应该有什么不同。

社会上有许多类似的道德绑架教师的现象。别人可以发牢骚,老师不行;别人可以发脾气,老师不行;别人可以谈钱,老师不行;别人可以要求提高待遇,老师不行;别人可以讨价还价,老师不行;别人可以有偿服务,老师不行。

教师仅仅是众多职业中的一种,它也有职业的幸福和烦恼,也有职业的规范和倦怠,它也要养家糊口,它也有正当权利。如果对教师进行道德绑架,只会损害人们对这种职业的向往和教畏,最终损害所有受教育者。

当然,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理应有更高的道德素养和道德追求,但这不是社会和外人强加上去,而是面向所有受教育者的职业要求和教师的自省自律。同时,正因为教师职业的重要,社会和政府应该给予教师更多的尊重和待遇,使之真正成为人人都向往的职业而非只是满足生存的工具。

教师醉驾撞死人,在问“如何判决”时先设定“为人师表不守法”,潜台词是是应该罪加一等,比一般人要更加严判,这种思维是对教师的贬斥和轻慢。教师要做遵纪守法者,不是因为他是教师,首先是因为他是公民。

陕西一教师上班途中醉驾撞死人。为人师表不守法,如何判刑?

不知道为什么这个问题前面一定要加这么长一段定语:陕西一教师?

且为什么问题的后面要强调为人师表不守法?

假如这个问题把这个定语和后面的这个补充提问全部掐掉,就变成为:某人上班途中醉驾撞死人如何判刑?

如果这样提问的话,这个问题是不是也成立?

而且这样提问,使问题带有普遍性,没有特指什么样的职业或者什么样的身份。

特别难以理解,这个问题到底是问醉驾撞死人如何判刑?还是在问教师职业的人醉驾撞死人如何判刑?

难道是说,教师职业醉驾撞死人有另一套刑法吗?

醉驾撞死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这似乎与什么样的行为和职业没有多大关系吧?

任何一个职业和身份的人,醉驾撞死人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吧?

不管你是干什么的,不管你是什么样的职业,也不管你是什么样的身份,都应该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都应该是依法受到惩处。

醉驾撞死人,自然有法条款进行量刑,而这个法律条款不会因为职业不同而谅解不同吧?

这个问题明显带有一定的导向性,把社会普遍性的问题指引到教师这个职业上来,这样做的目的和出发点到底是什么?

是想攻击抹黑毁坏教师名誉,还是觉得社会普遍性问题引到教师身上,便能够引起关注和热搜?

但不管怎么说,这样提问似乎都不妥当。

首先,这是一桩交通事故。

其次,这是醉驾违法行为。

最后,这是醉驾撞人至死的一起交通事故。

这样的事故,醉驾人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处理,自然有法律条款的规定。

但这个醉驾人与是不是教师有关系吗?难道这个肇事者换成其他身份,这桩交通事故就不会发生吗?

陕西一教师上班途中醉驾撞死人。为人师表不守法,如何判刑?

不能因教师加重犯罪处罚,亦不能因教师减轻惩罚——陕西一教师上班途中醉驾撞死人须依法惩处并开除公职据澎湃新闻报道,7月15日,扶风县杏林镇涝池岸小学教师葛某某酒后驾车,经过344国道扶风县杏林西坡村大沟组T型路口,与骑自行车的屈某相撞,屈某送医不治身亡。(见下图)

《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显示,肇事司机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38mg/100mL。7月22日,经二次复检《陕西西咸新区华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血样乙醇成分含量为83.91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醉酒驾驶行为。

据此,可以完全判定,肇事司机属于醉酒驾驶,应该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7月15日属于星期三,是否属于上班时间呢?笔者上网查询,扶风县属于陕西宝鸡市,宝鸡市的暑假是从7月15日开始的。也就是说,该事件一般来说不是属于上班时间,题主所谓“上班途中”的说法是不够准确的。

但该事件是否属于“为人师表不守法”呢?

首先,该教师醉酒驾车,肯定违背“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虽历经修改,但每一次修改,都不会缺少“为人师表”这一条。道理很简单,师者,传道受业解惑也。但用什么来传道受业解惑呢?这就是八个大字“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也就是说,为人师表,就是要求教师在人品学问方面作别人学习的榜样

明明知道醉驾害人害己违规违法,还要去做,毫无疑问是违背了“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规范的。

其次,职业道德规范属于道德范畴,只能提倡不能强制惩罚但我们能否用职业道德规范来加重对教师的惩罚呢?答案是不能。

或许,笔者的这一个观点或遭到很多人的抨击,但我们必须实事求是来分析。“为人师表”属于职业道德规范范畴——准确地说,道德只能提倡,不能采取强制手段惩罚(道德属于软性约束)——道德有柔性制约,是有社会来进行谴责的。

一旦采用道德标准来进行强制性惩罚,其实就是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概念。

我们知道,德与法,是社会的一体两翼。德是比法更高的标准,而法属于最低的标准。道德一旦通过相应的程序可以变成法。

所以,如果用“为人师表”来惩罚,是于法无据的。

第三,依法惩处,不能因是教师加重惩罚亦不能减轻惩罚在我们的俗语中,有两句自相矛盾的话。一句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另一句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与之相配套的一句话是“不知者不为罪”)。个人认为,从法治精神的角度,“同罪”才是真正的法治

也就是说,该教师醉驾肇事,致人死亡,就应该依照《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中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报道来看,该教师醉驾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于造成人员死亡,最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是否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由检察院斟酌,由法院判处。个人以为,缺乏主观要件,可能性极低)

至于有人因为该嫌犯的教师身份,要求从重判处,是与法治精神相违背的,实在是不可取。

最后,该教师必须被开除公职,并被所有教育人唾弃除了司法判决之外,该教师还将被开除公职。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该肇事教师将肯定被开除公职。

但不得不说,该教师的行为,确实让整个教师队伍蒙羞,也给所有的教师都提了一个醒:社会对于教师的职业道德,给予了较高的要求,这是不争的事实,作为教师,必须要谨言慎行,以免给社会不好的示范。

总之,不论是什么身份的人,违法犯罪,就应当依据其行为性质,予以处罚。但不能因为其身份加重或减轻处罚,更不能用道德代替法律,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法治精神!

陕西一教师上班途中醉驾撞死人。为人师表不守法,如何判刑?

这个问题有误导扇风之嫌。

事件的重点应该是醉驾撞死人!醉驾撞死人如何判刑,法律有明文规定,警察、法官知道怎么判。如果好奇心强,或者想警示自己或者其他,可以百度一下:通常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是情节恶劣的话,将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觉得这个答案不满意,网上会有更准确的法律条文,自己可以随时去搜。

题主的重点却在行为人身份上!本来这也就是一起交通肇事事故,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题主却故意诱导人把关注点放在教师的身份上。我不知道题主与教师有怎样的爱恨情仇,是孩子被老师批评了,还是孩子违反校纪被学校开除,亦或是自己当年与老师之间结下了不解之谜。即使是吃瓜群众,也应该是一码归一码,理性客观地看待一件事才好。

题主的用意似乎在“为人师表不守法”!这恐怕是题主最终想要表达的吧?那@地球9999 就觉得题主不实诚了,似乎有扇风点火,想要制造一些抹黑教师的事端出来。教师在学校之外,他也是一个有喜怒哀乐的人。不要道德绑架教师。有网友说,教师之所以要遵纪守法,不是首先因为他是教师,而是因为他首先是一位公民。在如今家校矛盾不甚和谐的时候,题主似乎就是想要挑起矛盾,是不是想要坐山观虎斗,有什么企图!

写在最后在如今这稍为浮躁的社会,总有人以身试法,其结果,任何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题主必定没有什么恶意,但表述的时候还是应当注意是否有误导的成分在里面,避免无意中制造出矛盾来。

凡事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不要带偏节奏才好!

知宥 分类:生活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