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没规定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那女儿嫁出去的家庭该怎么办?

《民法典》没规定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那女儿嫁出去的家庭该怎么办?

在很多人的眼里,女婿孝敬岳父岳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甚至对于一些没有尽孝的女婿来说,岳父岳母是可以起诉他的。

实际上,2021年民法典作出新的改革和调整,规定了女婿如果不赡养岳父岳母的话,是不违法的。

很多人一下子就懵了,这法律怎么是这样的规定?为什么女婿就不用赡养岳父岳母了?

要理解这个问题,还得看一看民法典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特定情况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儿媳不是公婆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女婿不是岳父母财产的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在赡养这一块其实做了一个规定,就是父母的赡养义务,其实是归自己的子女。比如说家里面只有儿子的,那么,儿子要赡养父母;家里面只有女儿的,那么,女儿要赡养父母;家里面有儿有女的,那么儿女都要赡养父母。

女婿作为女儿的配偶,女儿是父母财产的法定继承人,而女婿不是,因此,本着权和利对等的原则,女儿如果不赡养父母就是违法的,但是女婿不赡养岳父岳母,那么不违法。

那么也有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媳妇是否要去赡养公婆?

从理论上来说,媳妇她也不是公婆财产的继承人,因此,如果没有做出赡养的义务,也是不违法的。她在家庭当中所承担的角色,其实是和女婿在岳父岳母家承担的角色是类似的。

既然有了这样的规定,是不是意味着女婿对于岳父岳母就可以不管不问,其对于公婆也是可以不去孝敬的?

如果有些年轻人是抱着这样的想法,那么就大错特错了,甚至可以说是曲解了民法典的规定。

因为民法典强调了,赡养父母的第一责任人是子女,而作为女婿,是有义务去协助妻子去赡养岳父岳母,儿媳有义务协助老公去照顾公婆,并且,民法典也鼓励这样的行为。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虽然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不违法的,但是去破坏或者阻止夫妻的一方去孝顺自己的父母,那么这种情况就是违法的。

其实社会发展到如今的地步,现在年轻人的观念都比较开放。自古以来,孝顺就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以,不少家庭有女儿出嫁以后,不仅仅女儿会继续孝敬父母,而且女婿也会跟着女儿一起孝顺的岳父岳母。

在这里我来说一说我的情况。

我岳父岳母都是农民出身,家里就我老婆一个独生女。当初娶我老婆的时候,我们家条件也不好,当时我老婆那边还有88000元的彩礼的习俗,我当时也拿不出这个钱。

我岳父岳母就说了,自己也不在乎这些面子问题,这个彩礼钱就不用给了,但是一定要对她女儿好一点。

后来我老婆过门的时候,岳父岳母还给了她六万块钱的嫁妆钱,也额外给了我两万块钱。

说实在的,我当时真的是特别感动,碰到了一对讲理的岳父岳母,我也在心里想着,一定会好好对待我老婆,也会好好孝顺岳父岳母。

老婆嫁过来之后也比较能干,我就用岳父岳母给的钱还了家里的一些债务,然后自己做起了小生意,生意做的还不错。就在城里面买了房子。买房子的时候,就考虑把岳父岳母接过来,所以特地买了一个150平的大房子。

房子装修了以后,我们搬了进来,随后我也和老婆做了岳父岳母的工作,让他们从乡下搬到了城里。

现在我岳父岳母都住在我们家里,他们俩主要是帮我们带带孩子,打扫打扫家务。

每天我们下班回来,饭菜都已经做好了,对于生活上的事情,我们基本上也没有操心太多,都是我岳父岳母他们在弄着。

我们一家人也是非常和睦,岳父岳母想吃什么东西我都会买给他们,过节也会给他们一些钱,让他们自己看到什么想要的东西就买下。

在我们家没有特地说要去孝顺岳父岳母,我和我老婆都觉得孝顺他们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毕竟人老了,谁都不容易。更何况他们当年是如此的待我,而今又帮我们照顾着家庭。

其实我觉得人与人之间是相互的,我们都对彼此好,也就不存在出现那些所谓的,婆媳矛盾,夫妻矛盾,岳父岳母与女婿合不来这样的情况。

同样的,我爸妈有时候也会过来住上一段时间,媳妇也会主动给他们买衣服,买鞋子,还带他们去城里吃一些他们没有吃过的东西。

一家人其乐融融的样子,就是我工作和生活最大的动力。

对于有的时候看到电视里面报道,一些儿女不孝的一些情况,我们都觉得十分的诧异,怎么还会出现这样的一个情况呢?

所以说,民法典作出这样的规定,对于独生子女家庭来说,没有什么担心或者惊慌的。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女儿来说,应该做到这几件事情

1.首先要弄清楚,自己是孝敬父母的第一责任人。应该主动去承担孝敬父母的责任,而不是嫁出来以后,对父母不闻不问。

2.提前和老公沟通,向老公表明自己的责任所在,请求老公在日常生活当中协助自己一起去照顾自己的父母。

3.平时多花一点时间多打打电话给父母。因为作为只有一个女儿的他们,女儿出嫁以后,那么他们往往是孤独的,尤其是对于一些丧偶的老年人来说,那更需要儿女的关怀和照顾。

4.孝顺是付出实际行动的,并不是口头上只是说说而已,把孝顺父母的一些行为落到实处。

对于只有一个女儿的家庭来说,又应该怎么做呢?

1. 首先不要担心,自己的女儿不会去赡养自己,大部分儿女都能够明白自己的责任,都会主动去赡养父母的。

2.对待女婿的态度,其实和对待女儿是一样,不要把女婿当做外人,用心的对待女婿,女婿也是能够感受到的。

3.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对女儿女婿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4.如果不想着和女儿女婿生活在一起,那么也可以在养老院里面生活。

如果说是一名女婿,又该怎么做了?

1.不要曲解了民法典的规定,认为自己就不应该去赡养岳父岳母。

2.对岳父岳母的态度,其实是跟对待自己父母的态度一样的;

3.要理解其实为人父母都不容易,尽可能的主动或者协助自己的妻子去照顾岳父岳母,让他们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幸福。

对于民法典的规定,女婿如果没有去赡养岳父岳母,是不违法的,你又是怎么看待的呢?都来说说。

《民法典》没规定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那女儿嫁出去的家庭该怎么办?

我是独生子女,我老公也是。

原则上女婿可以拒绝赡养岳父岳母,儿媳一样可以拒绝赡养公公婆婆。

赡养父母不是女婿、儿媳的责任,是儿女的责任,注意,是儿,女的责任,所以赡养父母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义务是一样的。有儿有女的一起赡养,没有女儿的儿子赡养,没有儿子的女儿赡养,这还有什么可说的?

但实际上既然男女结婚就是两个家庭的结合,情感上要尽量不要生分,小两口要想感情和睦,就要尽量孝敬对方父母,一方面孝敬老人是传统美德,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夫妻感情。

说说我自己。我父母白手起家,自打我出生就把所有的爱都给了我,没有让我受一点儿委屈,受一点儿苦,物质情感没有丝毫缺失,更没有因为我是女孩儿儿轻视我,把他们能力范围内最好的都给了我,这种爱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表达清楚的,所以赡养他们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我有义务在他们需要我的时候,像他们爱我一样的爱他们,像他们照顾我一样照顾他们。我允许我老公不赡养他们,但是不允许不尊重他们,更不能阻止我赡养他们,否则我也一样对待他的父母,实在不行就离婚,没什么可说的。好在我父母对我老公特别好,我老公对我父母也特别好,我老公是知道感恩的人,我也一样会好好对待公公婆婆,这是双方的事。

《民法典》没规定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那女儿嫁出去的家庭该怎么办?

首先我要恭喜那些有女儿的家庭,你们有福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那早就是老黄历了。如今男女平等,享受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什么可担心的啦!

我爷爷去世的早,他们有三儿两女,每个都很孝顺,尤其是三叔更是个大孝子,三婶也是大家公认的好人,就是不太会说话。奶奶开始一直跟着他们过。

但儿子再孝顺,媳妇毕竟不是亲闺女,很多事都隔心,同样一句话,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后来就争吵不断,再后来奶奶气性大,还得了肝硬化。三叔弄得是里外不是人。

奶奶坚决不再他那里呆了,没办法,挪窝吧!

去哪里呢?几个孩子都抢着养,但奶奶吸取了教训,明确表态不去儿子家!

后来就大姑,二姑两家轮着住。老太太自己有退休金,有病有灾的大家都伸手,和自己闺女要打要骂,都不忌讳,贴心,怎么着都行,一两天就没事了。两个姑父平时也帮忙照顾,忙前忙后,没有其他闲事,反倒是让街坊邻居,单位同事都很佩服,赞许,高看一眼。

老太太很开心,也是逢人就夸,这也让几个儿子,媳妇都挺羡慕,嫉妒的,一直到后来去世。

我姥娘为人厚道,善良,是奶奶最喜欢的儿媳妇。就因为三叔是老儿子,她从小最疼,又是自己给他选的媳妇,老人好面子才住在她那里。

俗话说“好儿子不如好媳妇”,这话可能是长辈们的心得了!有一次听奶奶和老娘闲聊,我才知道真正的原因,奶奶的大概意思是:别看那个三婶是表面憨厚,很和善,她看错了人。特给会两面三刀,玩阴的,当人面问寒问暖,孝顺的不行,就她们两个人的时候,就冷言冷语,代答不理的,没事还到儿子那里搬弄是非,告黑状,最后弄的家里鸡犬不宁。

奶奶很气愤,也无奈:离开他们心境,可能没有我,他们两口子关系就好了!最后没忘了嘱咐老娘:可别学这样的人,她自己也有儿子,这样当妈,不会有好报的!

我现在的媳妇,人也很老实,很孝顺,有一次小心的和我说:以后别让妈和咱们一起住,咱们给多少钱都行。

我明白她啥意思,她是担心最后成为费力不讨好的“罪人”。我信心满满的告诉她:到时候我们买个大房子,把四位老人都接过来,雇一个保姆专门伺候她们,还能凑一桌麻将,只要你能笑脸相迎,一视同仁就行了。

《民法典》没有规定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这充分体现了新法典的完善,严谨,和人性化的入情入理。

现在,很多都是独生子女家庭,有的家庭必然就会生女儿了,家里就一个宝贝闺女,女婿没有义务,那今后谁来照顾和赡养呢?

实际上,这部法典正事考虑了现实生活的特殊性,为了保障这部分人的利益,才如此制定的。

权利和责任是对等的,就像我们常说的有付出才能有回报。不论男女,只有直系亲属才有继承权和赡养义务,相对于有儿子或者有女儿的家庭,儿媳妇和女婿都是外人,如果强制要求自然就不合理了!

有人会说了,原来说养儿防老,儿子养天经地义,照你这么讲,儿媳妇也没有义务,以后的老人不是没人养了吗?

当然不会,我们姑且不说,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将成为必然,老年人有一个幸福,快乐的晚年生活将不再遥远。就单纯就这部法典来说,老年人也更加有保障了!

其实,原来的法律也没有要求儿媳妇的赡养义务。但儿子和媳妇是一家的,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不但相互的身体共有,婚后的财产共有,公公婆婆给儿子的赠予和遗产的继承也是共有的,做媳妇的连带享受了,你当然要赡养,即使你没有从男方父母那里得道任何好处,他的赡养义务你们是共有的,你当然要责无旁贷的参与赡养。

而女婿一家,女儿是岳父母家里的直接相关者,既然和妻子是一家人,女婿也必然要参与其中,承担共同的赡养义务。这下明白了吧!

从公序良俗,道德规范上来讲,我们每个人都有双重父母,那就是父母和岳父母或者是公公婆婆。

按照爱屋及乌的原则,你连对方的父母都懒得赡养,又谈什么相亲相爱,珍惜在乎呢?如此自私,狭隘又怎么佩称作善良,孝顺呢?

《民法典》没规定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那女儿嫁出去的家庭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很愚蠢!民法典告诉女人们别当家庭主妇,你的父母还需你个人养!别把所有的精力都给了男人,男人不会分担你的父母的抚养费!

《民法典》没规定女婿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那女儿嫁出去的家庭该怎么办?

那媳妇也没有义务赡养公婆 还要分开住 可以不参与婆家的任何大小事务 不需要给公婆生活费。这条法律又坚定了女孩子不婚不育保平安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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