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缴养老保险,但才刚领了一年就突然病死了,那还可以退还剩下的养老保险金吗?
谢谢邀请!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16号)、市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相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丧葬补助金: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二)抚恤金:按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下同)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
参保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上述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同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也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丧葬补助金: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二)抚恤金1.没有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050”人员,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有关规定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4050”人员,除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有关规定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支付抚恤金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3.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4050”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支付抚恤金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三、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死亡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已经按渝府发〔2008〕97号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未支付死亡待遇的由参保人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本《通知》的标准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四、按本通知规定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有统一规定时从其规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2014年5月29日alsjs
《关于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4〕101号2014.10.1
一、范围和对象: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13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规定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二、抚恤金标准:抚恤金按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个月标准计发。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
三、资金渠道: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2014年9月22日alsjs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20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方便参保人享受待遇,经研究决定将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含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下同)的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再列入《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京民殡发[2009]107号)规定的补贴范围。
二、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丧葬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具体发放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三、丧葬补助金由区县财政足额安排,纳入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财政部门划拨的丧葬补助资金记入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收入,支出的丧葬补助金记入基础养老金支出。
四、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相互协调配合,做好丧葬补助金发放渠道调整与待遇发放的衔接工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9月17日alsjs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丧事简办和基本满足丧事办理费用开支的原则,对 市市属各单位死亡职工丧葬费开支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 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 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二、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发放渠道不变。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86)财政行字第535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639号]同时废止。
六、2009年已向死亡职工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
七、本通知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预算经费问题;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适用单位范围问题。
八、区县所属单位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al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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