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有两个女儿,又生了一个女婴,把女婴送给别人,别人自愿给一万元钱,这犯罪吗?

夫妻有两个女儿,又生了一个女婴,把女婴送给别人,别人自愿给一万元钱,这犯罪吗?

鱼儿我只是一名家庭主妇,对于法律方面的知识了解甚少。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应该不算是犯罪吧!是否涉嫌犯罪,主要是看这对方面究竟是以盈利性质为目的把孩子送给别人的,还是实在家庭困难,无法抚养,才送给别人养的。

在这里,这对夫妻原本就已经有两个女儿了,可能处于重男轻女思想,所以又抱着赌一赌的目的,生下三胎。没想到,第三胎又是女孩,无法抚养了,所以想着把女婴送给别人。

她们自己没提出要收养人的钱,是收养人自愿给了一万元钱给他们。这个,可以理解为,这笔钱,是收养人给他们的产检+生孩子住院费+坐月子营养费之类的,这个不过分,钱也不多,能理解!

现在很多人不愿意生,还有的人是想要孩子但出于种种原因,无法生。而对于那些想要孩子却又无法生的家庭,收养一个重男轻女家庭所生下的孩子,我个人认为,反倒更加有利于这个女婴的成长。

大家试想一下,这个孩子出生在一个重男轻女的家庭,她上面已经有两个姐姐了,如果继续留在亲生父母的家庭,她是一个不被欢迎的孩子,父母经济困难,没钱供她读书之类的,又因为她是不被欢迎的孩子,很可能会被父母所虐待。还有就是,她的父母,很可能会不到目的不罢休,非得生个男孩出来不可。如果她继续留在亲生父母家庭,上面两个姐姐,下面还有弟弟,她日子会好过吗?

我个人认为,自己不想养不喜欢可以给想要孩子却无法生孩子的家庭,这样其实也挺好的,总比生下来就丢掉或者是引产下来丢掉强多了!

夫妻有两个女儿,又生了一个女婴,把女婴送给别人,别人自愿给一万元钱,这犯罪吗?

这个主要是看送养人的目的了,如果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也就是贪图孩子给别人对方给付的钱,那么就会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一般法律实践上,在区分民间送养还是拐卖儿童上,主要是通过审查,父母为什么送自己孩子的背景和原因。

有没有收对方的钱,又收了多少,而这个接受孩子的家庭,接受这个孩子的原因是什么,有没有对孩子的照看能力,进而综合考虑这个是贩卖还是送养。

如何区分送养还是拐卖?

细分来说

第一点,为什么送走女儿

是因为重男轻女,不愿意抚养,还是家庭贫困没能力抚养,因此企图把孩子送到一个愿意抚养,对孩子生活成长更有利的家庭,那么这种目的,就不算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如果是想着我反正不想养,也各种暗示,想着顺便送出去赚点钱,这样的目的就是拐卖。

第二点,收养人的家庭

其实这也是为了侧旁证明,第一点的主观目的,民间送养往往还是父母会考虑孩子的生活环境,对方收养孩子的目的。

比如有些夫妻的确生不出来孩子,或者非常喜欢小孩,家庭经济好,于是做父母的把孩子送养了过去。

还是父母觉得这家人钱给的多,即使孩子送过去就是为了每天要钱讨口,也觉得无所谓。

第三点,是否主动索要钱和钱财数额

民间送养中,也不反对收养人给予母亲一定的营养费和人道主义的救助。但是主要区分点,在于这笔钱是收养人主动给付,还是送养人主动提出索要,甚至讨价还价。

类似本案中,如果这一万元不是自愿给的,并且还是讨价还价得到的,那么就涉嫌犯罪。

如果的确对方完全是主动给付这么多,那么这一块至少没有问题。

第四点,送养人把钱用来做了什么

法律实践上,会侧面看,这笔钱如果的确用在了治疗疾病,婴儿母亲住院费用等,那么问题不大。

但是如果钱就是目的为了挥霍,赌博,高消费投资,经营。那么会增加被判处拐卖儿童罪的概率。

案例

男子赌博成瘾,于是背着老婆把自己的孩子送养出去,经过讨价还价,索要了28000元,然后把钱用去继续赌博。最终该男子被判处拐卖儿童罪。

综上以上分析

夫妻有两个女儿,又生了一个,于是把女婴送人,不管是重男轻女为了生儿子,还是的确抚养不起。

只要做父母的目的是即使我自己不养,但是为了给这个女儿一个更好的归宿,其收养女儿的家庭也没有问题。

并且没有主动索要钱,这一万元的确完全是对方主动给的,收下后也不是为了用来挥霍。

那么就不会涉嫌拐卖儿童罪。

反之,如果想着反正我不喜欢这个女儿,干脆找个人卖了,还可以赚点钱,于是明示或者暗示的要钱,也不怎么顾及对方收养家庭环境,那么肯定就是拐卖儿童罪。

夫妻有两个女儿,又生了一个女婴,把女婴送给别人,别人自愿给一万元钱,这犯罪吗?

就当前情况看不是犯罪,别人愿意收养,他们正好身边没有孩子,他们给你1万元钱属于正常,你们也不是以卖孩子为目的,愿这个孩子将来会幸福快乐。

夫妻有两个女儿,又生了一个女婴,把女婴送给别人,别人自愿给一万元钱,这犯罪吗?

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夫妻送养的主观目的。

首先明确一点,父母对于亲生子女也有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如果父母以盈利为目的,将亲生子女送养他人或者出卖给人贩子,那么就构成拐卖儿童罪。

这里介绍一起真实案件。被告人王承福与张花玲同居期间共育有五个小孩。2008年到2012年期间,王承福与张花玲一起将其中的3个婴儿以6000元到2万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他人收养,获利共计3.6万元。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承福与张花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生育为手段,共同将自己所生的多名小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且情节严重,对他们分别判处十年、六年有期徒刑。

回到本题,夫妻两人将女儿送给他人抚养,虽然收养人是出于自愿才给他们一万元钱,但是如果夫妻俩送养时的主观心态就是希望收养人会主动给他们钱,那么他们就构成拐卖儿童罪。相反,如果夫妻俩送养时没想过要收养人给钱,那么他们就不构成犯罪。

当然,主观心态是很难查实的,在客观上他们确实收了收养人一万元钱。因此,要想摆脱一切嫌疑,这一万元还是最好不收吧,毕竟将亲生子女送养他人,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

夫妻有两个女儿,又生了一个女婴,把女婴送给别人,别人自愿给一万元钱,这犯罪吗?

自愿给一万元,你接受了,不管从哪个角度上来说,不管你目的是什么,都涉嫌犯罪了。

第一、生了两个女儿,第三个又是女婴,你送人,是违法的。如果你没有能力抚养,可以把她送到孤儿院,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有一方愿意领养,也必须要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就把婴儿随便送人,这涉嫌违法犯罪,甚至可能是遗弃罪。

第二、在违法的前提下,还收钱,更是犯罪。如果你在没有办理相关收养手续的情况下,就把自己的孩子送人了,最后还收取了人家的一万元,即便你从主观上不是卖孩子,不是以卖孩子为目的,但实际上,你已经收取了别人的钱,就涉嫌贩卖儿童罪。

就如同你是公职人员,帮助别人,别人为了感谢你,而给你几万块作为报酬,涉嫌收受贿赂罪一个道理,主观上你不涉及犯罪,实际上,已经产生了犯罪的事实,极有可能是犯罪。

最后要说,重男轻女思想害死人,中国几千年过去了,还有这种重男轻女思想,实在应该剔除。

就因为生了两个女孩,还要一个儿子,就使劲生,结果是,还是女儿,就把女儿送人了。

如果以后人人都只想要男孩,中国今后不仅只有3000万光棍了,可能会是翻倍或者上亿光棍,生女孩有什么不好的呢,都是自己的亲生孩子,自己的骨肉、自己的小棉袄,为何就一定要儿子。

即便你有儿子了,如果以后买不起房子,不照样娶不到老婆呢,何况,现在女孩资源是越来越少,特别是在农村,因为重男轻女思想,女孩本身就少,一味地要儿子,以后娶老婆真的是个问题,这些人,终究会为自己的重男轻女思想付出沉重的代价,如今,农村光棍那么多,已经是付出代价了。

何况,如果你要是养了一个白眼狼,以后的日子,有的你的够受的,醒醒吧。

分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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