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罪犯死不承认,又没有证据,就是疑案从无吗?

如果罪犯死不承认,又没有证据,就是疑案从无吗?

嫌疑人哭天抢地捶胸顿足的写血书言之凿凿的承认坏事就是他干的,但没有任何其它实质性证据,也不能单凭口供定罪。如果国家的司法体系象题主想的这么简单幼稚,那么冒名顶替以钱换权的事情将大量的合法的发生。

如果罪犯死不承认,又没有证据,就是疑案从无吗?

如果罪犯死不承认,又没有证据,就是疑案从无吗?所谓“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无的意义,主要在于避免冤假错案,避免使公众陷于人人自危、自证清白而不能的泥潭。或者说,宁可放走真正的坏人,也不允许冤枉好人。

从媒体已披露的一些重大冤案来看,其实根本的原因就是,办案部门没有很好地坚持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随意把一些本来不能作为证据的线索作为证据,强迫当事人自证清白,否则嫌疑就 加大,甚至不惜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暴力逼取口供,最终酿成冤案。

以张玉环案为例,案发现场发现有麻袋,张玉环家里也有麻袋,实际上麻袋在农村,几乎家家都有,不能简单地认为,现场有麻袋,当事人家里也有麻袋,那么他就有犯罪嫌疑。实际上反过来思考,假定张玉环是杀人凶手,他使用了麻袋装尸体,绝不可能在家里再去放一条类似的麻袋,这样实际上是引火烧身。

另外,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有口供,但是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是犯罪嫌疑人,也不能认为他是犯罪嫌疑人,口供只有在和其他证据相互认证的前提下才能作为证据(例如他承认用刀杀了人,凶器埋到某个地方,从某个地方挖出了凶器,且凶器上有当事人指纹和死者血迹)。杭州沉尸案,警方之所以耗费巨大精力,在上百米深的湖中反复搜索铁笼和尸体,是因为已到案的嫌疑人口供被害人被装入铁笼沉入湖中,捞出铁笼和尸体,就可以印证嫌疑人杀人沉尸的犯罪事实,如果找不到铁笼和尸体,那么他们杀人沉尸的犯罪事实就无法查证。

如果罪犯死不承认,又没有证据,就是疑案从无吗?

下面我先讲一个案件,该案影响巨大,本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不因突然出现特别罕见的意外情况,绝无任何可能翻案成功。

1994年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案发后聂树斌所有的13份笔录都是供认有罪。包括检察院、法院提审时,他也承认杀了人。律师会见时,他也承认杀了人。在他一审被判决死刑,二审上诉时,他的上诉理由也只是:“年龄小,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劣迹,请求从轻处罚。”从来也没有辩解自己没有强奸杀人。

他所作的有罪供述,又能与现场勘查以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当时的公安,检察院,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他被判处死刑,并执行了。

2015年,山东省高院复查该案时,对此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河北省公检法机关人员,都认为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是一个错案。

让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检察、审判人员来看这个案件,也不会认为有任何问题。

让你来当法官,让你来判决。你也会认为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没有问题。你也会判有罪。

但偏偏就这么一个板上钉钉的案件,后来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了。并进行了巨额的国家赔偿。

因为,这时候半路上杀出了一个程咬金。突然冒出来一个河北省的死刑犯王书金。这个人坚持:当年判决聂树斌有罪的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其实是自己所为,与聂树斌无关。

事情一下子复杂起来。并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

案件经过认真仔细的复查。世界上就怕认真二字,再反过来认真看,原来认为非常完善的证据锁链,居然发现了漏洞。

以下内容来自已经公开的资料:

第一个漏洞。第一个漏洞是1994年9月23日,聂树斌被抓获。但直到9月28日,他才作出第一份有罪供述。

那么在此之前为什么对他没有讯问?有没有讯问?如果讯问了,为什么没有形成笔录?

更加奇怪的是:他的第1份笔录一开始,侦查人员就问:“你为什么以前不讲真话?”回答:“我为了逃避打击。”

那么好了,他以前讲的假话为何没有形成笔录?是不是无罪辩解?他辩解的是什么内容?

第二个漏洞。辩护律师提出:有狱友能证明,他听聂树斌讲:聂曾经受到了刑讯逼供。

此疑点虽经过补正,但仍不能完全排除。

第三个漏洞。鉴定结论存在瑕疵。主要是:鉴定结论的鉴定人签名,发现有他人代签的现象。同时鉴定结论的依据也不够充分。

第四个漏洞。相关物证的取证程序不够规范。个别关键物证缺乏同一性认定依据。

本来,如果仅仅就这么几个瑕疵问题,并不足以推翻整个案件。

但现在偏偏冒出了一个王书金,一口咬定是自己做的。

但王书金所作的供述,和当初现场的其他证据并不能做到吻合。

因此,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王书金供述,实施了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与证据不符,不能认定王书金作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书金供述虽然与相关证据不尽相符。但他能说出现场有一把钥匙,并且能带领公安民警去指认现场。这些都是非亲身经历而不可为之。

王书金仍然坚持是自己作的案,媒体舆论继续发酵。

很有可能王书金就仅仅是为了拖延时间,他把这件事情全揽在自己身上,可能只是为了多活几年。

因为他作了那么多大案,本来早就执行掉了,可是现在有这么一件事情查不清楚,他就可以继续活下去。

更有可能是聂树斌由于太年轻,被抓获后吓傻了,所以虽然并没杀人,也一路认罪到底。

两种可能性都存在。这就是疑罪了。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

2015年6月、9月和12月,2016年2月,因案情特别复杂,山东高院四次决定延长复查期限三个月。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聂树斌家属人民币268余万元。

这是一个“疑罪从无”极为典型的案件。到目前为止,究竟是王书金,还是聂树斌是真正的作案人 ,还是无法得出肯定的结论。

如题主所讲的:罪犯死不认罪,又没有其他证据指控他犯罪。那他就不是罪犯。不存在疑罪从无的问题。没有证据,首先就不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也就不可能再发生之后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也就绝没有任何可能性成为罪犯。

疑罪从无,是指已有证据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但定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以无罪论处。

( ) 分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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