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有政策可以生三孩,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黑龙江有政策可以生三孩,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其实啊,这个在去年就有明确规定了,去年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重新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记不记得黑龙江有一阵因为婚假天数上了头条和热搜,婚假可以25天,在全国还是排在前列的。

具体到三孩这呢,主要是因为黑龙江的地理位置特殊一点,总共有6种情况,即使有2个孩子,如果你符合,你也愿意生,那就不算超生:

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2、夫妻双方都是黑龙江边境地区居民的;

3、经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4、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6、特殊情况需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想当年,科长也是个二多余,还被罚款了呢……

黑龙江有政策可以生三孩,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肥城市卫生计生局为您解答!在黑龙江生育三孩的条件很多,具体的内容在《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生育调节中有所提现,

第十二条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

(三)经市(地)政府(行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四)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十四条再婚(不含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只要符合以上条件中的一条,就可以申请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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