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国利的儿子在这个时候申请继承遗产,大家怎么看?
如果这个事情是真的话,许某的儿子也太沉不住气了。
这个时候申请遗产,只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许某还没有被审判,案子还没有尘埃落定,猴急成这样太现实了吧,不知道许某知道后会怎么想。
先看看他们有多少遗产
除了账目上来女士的7位数,作为一个清洁工,应该也没有太多的收入,至于说投资方面,来女士应该不懂,也没有任何投资,许某自己搞股票投资都亏得一塌糊涂。
许某本来就是以炒股为生,从上海回来就没有什么工作,连装修房子的钱,都要向来女士借钱,来女士不肯才去办的贷款,许某身边肯定也是没钱。
目前可供子女继承的遗产,除了来女士的7位数存款,就是两套房子,一套55平方米,一套110平方米。
当初的房子是因为村里的回迁政策,他们家三个人,三个户口,一个户口分到了55个平方,他们自己住的55个平方是来女士名下的,还有一个大一点的是许某和小女儿共同名义下的房子。
许某的儿子跟来女士不属于继子抚养关系,因为他一直跟亲生母亲生活在一起,没有抚养的义务。
所以说,来女士的遗产和房子,许某的儿子一分钱都继承不了。许某和小女儿的房子,许某只有一半所得权,那许某的儿子最多也只能继承那个110平方的一半的房子。
很可惜的是,来女士的女儿肯定会让许某来进行民事赔偿。赔偿金额一般还是比较大的,毕竟来女士已经死亡,许某的55平方说不准还不够民事赔偿款,就算剩下的也所剩无几了。
最后,如果许某的儿子在这个时候,申请遗产继承的话,不仅要被大家骂死,自己可能还会空手而归,得不偿失。
许国利的儿子在这个时候申请继承遗产,大家怎么看?
这儿子想完成他父亲的意愿,不要财产他父亲不是白杀人了,真有脸要,是个好小伙会跪求父亲不要财产留给妹妹长大成人,看来也不是省油的灯。
许国利的儿子在这个时候申请继承遗产,大家怎么看?
许国利的儿子能够获得来女士的财产是微乎其微。
如果许的儿子成年之前曾经和来女士共同生活,来女士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则许的儿子会与来女士形成拟制血亲——有抚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依照继承法,其有权利继承来女士的财产。
目前披露的来与许冲突爆发的原因来看,来女士与许的儿子应该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所以很难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许有杀害来女士的重大嫌疑,如果最后被定罪,按照继承法其会因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进而导致许的儿子无法获得来女士的财产,所以大概率是不可能。
许国利的儿子在这个时候申请继承遗产,大家怎么看?
杭州来女士被害案目前已经尘埃落定,凶手来女士丈夫许某某已经认罪收监,不过许某某儿子在这个敏感时期提出继承遗产,不免让我们又对于此案的深层有着无限的遐想!但是我个人还是觉得,许某某儿子并没有继承权!而且此时提出继承并非明智之举!
一,许国利儿子在这个敏感时刻提出继承遗产并不是明智之举!
本身,在来女士案件当中,起初,许某某是心存侥幸的,他试图做出“来女士离奇失踪案”,事实上,许某某的意图非常的明显,其一:长期的炒股亏损,其二:儿子结婚婚房。没想到的是,“天网系统”早早的锁定了许某某是来女士案的第一嫌疑人,并且已经锁定收监。
那么,有一个疑问在很多人的心中挥之不去,到底是许某某主动为待结婚的儿子谋取房产还是许某某的儿子一直胁迫父亲结婚用房,假设,许某某是主动为儿子谋取福利的,那么,在此案中,和许某某儿子完全没有干系。
可是偏偏在这个敏感时刻,许某某儿子主动跳出来要求遗产继承权,那么我们就可以想象,是不是之前也是他要挟父亲许某某所要房产结婚。总之,许某某儿子在这个时刻提出遗产继承并不是明智之举!
二,来女士的遗产究竟许某某儿子能不能继承,我认为不能继承!
我们看看此次争议的焦点,许某某儿子有没有继承权!
1.假设,许某某并没有犯罪:那么,动迁按照每人55平米,许某某与许某某女儿各55平米,那么作为许某某的亲生儿子来说,拥有父亲55平米的继承权也算合理。
2.但是,事实是许某某是杀害来女士的凶手:那么作为已经定案的许某某来说,故意杀人罪已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许某某已经丧失了遗产继承权利,作为和许某某和来女士一点关系没有的许某某儿子,更加没有继承权。
综上所述,在来女士被害案中,许某某儿子一直是一个言论的争议点,很多人认为,此案的导火索就是许某某想把110平米的房子争取给自己儿子被拒绝因而杀人,甚至有人怀疑是许某某儿子多次给老父亲施压导致老父亲只能杀人,但是这些只能是猜测。
但是,这次许某某儿子主动提出申请遗产继承,在这个时刻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会让很多人感觉,许某某儿子还在贪恋这份遗产,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此案,但是绝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你的总归是你的,不是你的总不能强求,相信总有个公正的说法。
文:唯恋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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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国利的儿子在这个时候申请继承遗产,大家怎么看?
情理之中的事情,有其父必有其子。
从法律上看他有申请遗产继承的权利
其父亲杀害来女士,来女士的财产与他毫无关系。但是他父亲的财产,他确实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个属于他正当行使权利,无可厚非。
从道德上,我们只能说有其父必有其子
来女士的大女儿已经收养了小女儿,而且大女儿本身经济并不宽裕。
来女士的遗产应该是大女儿和小女儿共同继承。但是由于分尸案的影响,两套房子恐怕成了鸡肋。并不会带来太大的经济价值。至于来女士名下的其他财产应该也不会太多。据说韩红基金会已经出手相助。
在小女儿痛失双亲期间,其哥哥并未有任何发声,也没有考虑过妹妹未来的去向,说明其本身心里并没有这个妹妹太多的分量。
而案发的原因,有一部分是因为其父亲想为儿子索要一套婚房被拒绝。说明其对父亲应该是屡次施压,否则父亲不会对妻子痛下杀手,丝毫不顾及父女之情。
虽然其儿子没有直接参与案件,但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其现在有这样的举动,并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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